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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一贴,回应楼主!请楼主不用假借改革之义发布歪理!改革就是革新除弊,就是理顺秩序,依法执政!改革中也有不适应的不正确的不合适的!改革就是理论实践相统一!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请问,你的实践呢!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你的上述言论的实践依据在哪里!凡事讲究一个理字!大到国家,小到个人!你看看以下的理论分析!学一学!
今年年初的退役军官应当适用 2000年军官法的“自主择业”予以安置。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而不是过去。今年年初的退役军官基本上都是4月份敲定,于7月份左右下达的转业命令,而转业命令下达时,“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政策没有出台,时至今日,逐月政策的草稿才刚刚面试,虽然一经面世就掀起轩然大波。但笔者认为:从法律适用的层面,年初这批已经下达转业命令的退役人员应当适用2000年的《现役军官法》予以退役安置。而将来出台的逐月政策才适用于将来的退役军官,理由如下:
尽管《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实施日期是2021年1月1日,尽管其中提及了军官安置方式——“逐月领取退役金“,但是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如逐月安置办法及细则却并未出台,未形成系统有效的可全面执行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退役军人保障法》未完全出台,不具有参照性和可执行性。
一部法律的出台实施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简而言之,就是不能用明天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首先,法具有指引作用,就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或约束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框架或界限,人们也就不能参照新法去实施自己的行为。
逐月政策未出台之前,转业命令已下,那未来颁布的逐月政策就不能提供依据对已经退役人的行为加以引导。换句话说,逐月政策颁布前退役人的行为和思想,只能按照当时或以往的法律条文来调整。也就是说已经下达转业命令的这批人只能参照旧法所对应的“自主择业”安置政策来思考和安排自己。
其次,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所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逐月政策未出台前,这批退役人无法预知预估退役政策的后果,显然未来将出台的逐月政策无法给已经退役的人带来预测作用。一直以来,法律只适用于将来,而不是过去,国家不能用今天制定的法律去指导昨天人们的行为,换言之,国家不能用未来的逐月政策去指导今年已经退役人的行为。
再次,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溯及”。“有利溯及”又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当事人”的准则。这也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如果在新旧法交替之际,如果新法对当事人不利,旧法对当事人有利,那么就应以旧法适用当事人。
对于将来要出台的新法逐月政策,相较于旧法自主择业政策,如果后者对今年初的已下达命令的退役人更有利,那么就应当适用旧法中的自主择业政策对他们进行安置。
最后,无论国际还是国内,新旧法律衔接时一般遵守的原则是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所有的法律原则,都是站在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考量和应用的。
将来逐月政策的出台显然对已经宣布命令的退役人员不利,因此,更应当适用旧法中的“自主择业”政策对他们进行安置。维护他们合法利益最大化,保护今年已经退役人期待的信赖利益。 以彰显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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