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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2 14: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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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第84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作为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 《退役军人保障法》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必须对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做出比《退役军人保障法》更为详细的规定,至少不能是比《退役军人保障法》更为笼统。因此,建议将“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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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Q' S( V! }" ?1 z如若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写入条例有何不妥,至少应沿用《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表述,将其修改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8 e9 n& h& B0 s$ B% T1 u.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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