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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02: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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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于征 于 2022-11-1 02:56 编辑 ! J+ }; A8 t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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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这是一件很扯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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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M0 O0 r- U: I! t 你是通过公务员公开招录的,进入渠道没有问题。经过接受方公务员管理处室“负责任”的档案审核,也仅缺少单位没有来得及归档的最近二个年度的考核登记表。说明,楼主的身份与档案材料是过硬的!(一般性而言,公务员招录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初任公务员工资定级表再加一个编办在编证明,是办理调动审档的五大要件。其他材料都是次要的,因各地具体的管理措施不同,是不宜吹毛求疵计较的。): D1 H5 b6 I/ V# r2 g
接受地的公务员管理处室是犯了以下的错误:7 T1 e* z( h0 n
一是错误地淡化了随调家属的安置地位。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与转业干部一样,同属于政策性安置对象,在安置工作中的政治地位、任务安排与转业干部是一样的。对随调公务员的安置是政治任务,不是普通公务员的一般性调动。一切拍脑袋的自由裁量的具体措施,都要为完成这一政治任务让路。
. |0 k3 J1 Q+ i; `! U 中发(2001)3号文件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该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这不仅规定了随调配偶的安置岗位必须是由当地党委、政府层面提前依据个人情况作出的预留性安排,是安排,是由上往下的分配,是要求接受单位落实,而不是什么由哪个接收单位提出的哪个岗位与方案。而且,也规定了完成安排的时间节点,那就是与干部转业工作同步!
5 @: B; o8 F3 b. M( J 作为原人事部制定的仍旧有效的部门规章“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则规定的更为具体。8 R' T% ?% k, O
如:“第三条 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和发展。”
: v- Y+ }' e/ i7 {; C2 E; M “第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一)。。。。。。(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6 {) l$ {" {% V. Z I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上级按有关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应予完成。”3 q6 {/ H5 b0 a$ [$ \+ L3 i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需要调出干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分配的干部。”(即不是愿不愿意,也不是要还是不要,更不是单位主动搞什么方案的问题,它就是一个单位被动接收的责任问题)
& H' P, q8 P6 x7 ^ “第二十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先到位,后入轨)- v6 b y5 G9 ?' r5 |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分类改革的成果,是干部队伍中的一种类型的管理对象。拥有公务员身份,并不意味着干部身份的灭失。相反,只有具备干部身份,才是能够完成公务员登记的前提。如果管理公务员的部门,都不知道这个逻辑,那是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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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4 l9 I) `2 w& ^/ B( s 二是错误地适用了工作依据。转任,作为普通群众的理解,可以有多个指向,其中也不排除类似“转换岗位、重新任用”这种望文生义的理解。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公务员转任规定”,它的规章性的定义则是“第二条 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也就是说,这里的转任,仅是针对公务员交流制度的一种具体化措施。% X; j( j! G6 h8 N/ c( X/ J: G
那么,公务员法第十一章所规定的“交流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呢?它是这样表述的:
, x ]/ r/ u0 a0 Y6 x 1、“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3 Q5 g, R7 _% t
这一条,很明确地厘清了转任概念的法制边界,即,转任是交流制度的一种方式。试问:作为政策性照顾的随调安置是属于贯彻党对干部使用意图性质的公务员交流工作吗?- c+ h' p: p% Y+ s" A
2、 “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9 H+ Z9 U9 n9 m+ e9 L3 b) Z; ^ 这一条,更是明确了转任的几种对象和情形:一是领导成员的组织性的调配;二是本机关内的调配;三是从基层公务员中的公开遴选。试问:作为政策性照顾的随调是这三种情形中的哪一种?& M, J3 R$ v( R. T4 M3 X `
也正因为错误地适用了部门规章,不仅造成了与上位法的抵触,也客观上放大了用不配套的程序刁难楼主的效果。这充分说明,接受地的公务员管理处室的业务水平是很令人堪忧的。0 o/ T1 Z+ V$ [1 I& m J
- ?7 n) R7 c3 U2 |4 N' h9 a 三是错误地将部门、处室间的协调问题异化为在服务对象上寻找存在感。党委与政府的管理是有系统性的。各个党委、政府部门间,以及各部门内设机构间,是既有分工,也有协作的关系。同时,为了达成某项工作任务的 完成,各部门、各机构的分工又是有主次的。于此,一个部门牵头下的协调议事机制、部门(处室)联席会议制度,就成了日常工作运转的必备内容。这是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不用教,用眼睛看看就能理解的事情。但是,该公务员管理处室,并没有胸怀大局、甘为人梯的见识与气量,在部门、处室协调不畅时,不是主动提醒补救,而是挟机斗气,并把这个气撒在理应服务的安置对象上。--------是的,是服务对象,是还没有进它“管理笼子”的服务对象,根本就不是它有权限管理的人员!0 B* L0 v" G; u" s; Y* V
为了能够清楚地说明道理,我们再从二个层面讨论一下这个协调问题。# p' Z% t) c( i
首先,就部门层面来说,退役部门开出调档与报到通知,在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形成明确的流程制度前,究竟有没有错?
- E% K0 q2 A. A4 R1 J8 L 军队干部及其随调家属安置工作,一个有着长期工作历史的工作。在多年的磨合过程中,实际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流程与惯例。国家军转安置机构设立在原人事部门以及后来的人社部门时期,具体的军转工作都是交由这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承担的。有的县级部门,甚至就在公务员管理内设机构直接挂军转工作科、股的牌子。因此,随调家属的审档以及发出报到通知,都是由同一个部门甚至同一个科股同一个工作人员具体执行。这期间,协调的问题并不是大问题,由军转办统一组织调动,统一上报安置情况,是主流的,也是多年来受国务院军转办呈报表册固化影响而形成的惯例。即使少数地方军转工作机构与公务员管理内设机构有一些摩擦,也不过是由公务员管理的内设机构再审审档案,开开调令这些手续性的工作,一方面主要是起到强化把关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体现一下它的职能的存在感。但是,就工作角色而言,军转内设机构也是具备具体实施调配权力的人事工作机构。一个调来再移交,一个接受再下派,这是二个调配机构在调配过程中的前后衔接的关系。5 v2 W# ^8 b6 k) z
退役部门成立之后,搞了一个人事、劳动、社保、信访、双拥、救济大拼盘。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各部门没有统一形成对它的职责角色定位前,它就是一个针对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与社会救助部门,同时,也就是承担特定对象部分人事工作的部门。职权本身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在组成时间不长的时间内,部门间业务处理的流程尚未完成再造的情形下,由退役部门继续原来的流程与惯例,是能够理解的。而且,退役部门在讨论安置对象时,也召集有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了确认。总体上,并无大错。只是在沟通程度上,还没有把庙拜到位,在主动 作为上,还没有首开流程创新而已。" M! o8 n& q8 z4 L. \
第二,就内设处室层面来说,干部条口处室代表部门参与会议,究竟有没有错?. B; ~) c7 t! c, i' E3 T
组织部门历来是各级党委干部政策的综合统筹机构,这是组织部门具有长期鲜明特色的主要职责。本轮机构改革后,公务员管理职责全面划入组织部门,组织部门也加挂公务员局牌子,并同时纳入政府序列。在内设机构分工中,有关职责虽有交叉,但也有主次。比如,干部条口的几个内设机构,是传统性分工负责干部政策的总体把握的,其中,综合干部处室还要承担跨地区选调干部的具体业务。军转工作是政策性落实工作。就军转工作对象而言,转业军官安排的岗位有政事企,随调配偶也涉及到政事企岗位的安排。因此,除非指定,一般由组织部门干部条口及其分管领导参加部门联席会议,是适宜的。而负责公务员具体管理工作内设机构参与与否,则在两可之间,也都符合工作机制。所谓“不知道”,既有参会人员协调沟通上的失误,也有该处室偏移了自身职责定位的认识问题。不客气地讲,参加联席会议的组织部门成员,在会议角色中,就是不仅代表了干部政策贯彻部门的意见,也是代表了公务员局的意见。须知,公务员管理内设机构的职责与权力,并不是公务员局的全部职责与权力。而在组织部门内部,负责干部政策总体协调的处室的发言权,客观上就是要重于负责具体管理的处室。这是决策与执行的上下游的关系。 s! ~* \9 l8 S. H
当然,作为参加联席会议的组织部门干部条口的同志,回来没有及时通气,是不应该的。遇到安置上出现了问题,并不主动协调,并积极寻求上级领导作出进一步的指示,是没有这个部门所提倡的“担当作为”的精神的。如果发现安置对象受到刁难,却夹起尾巴,默认事态继续恶化下去,则是不道德的。至于当地组织部门这个自许严格要求往往达到政治洁癖高度的部门领导,却容忍政治任务拖了二年尚未完成,它所倡导的“公道正派”不知将从哪里体现?!/ a& H$ U) V- a! y,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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