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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于征

[本人分析] 有感于最近一些自媒体的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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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2:13:5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逐字逐句看了,说真的,楼主人才!: S) o! v8 X" J2 B/ _, J. H
一般我不轻易佩服人,但是别人耍流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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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自媒体也是无风不起浪,现在的公信已经透支完了,再也没法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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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4:50:4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就是墙上草,飘摇不定,永远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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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0 00: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于征 于 2020-7-20 07:45 编辑
7 t- w4 V! Q$ \( Q# a
, a  e* {2 _6 W. \6 h* V
对草案第二、三章的修改建议

- G% p& n, V0 f  a) @  `5 c% G. Q
# K8 E+ o  M8 I1 D; M1 o
& E0 l8 y; q3 b7 K, J+ R7 D
 第二章 移交接收
# X) J* E' S2 `. F+ {
) u8 u* f2 U9 L4 Q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h7 Y  P# M4 A& S1 m; H+ H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t, }9 B. g. x8 o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 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7 ]  z( J# @. y" ]& O- `# V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c0 t- n- e; W" `% L
  [建议合并表述
) G0 A& Y7 G& ?( T1 G4 f6 {+ @  第十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定期制定军人退役计划。经批准退役的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 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报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定予以接收。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u4 X- x, j' R. @, P6 A3 q9 C  理由:立法宜简洁。属于军地部门间衔接的工作性安排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退役军人优待,凭退役证 件即可享受,另发一证,不仅不符合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便捷要求。必要时,可以颁发纪念勋章及褒奖证书,以示褒扬。]
7 Y5 N) _4 m# [+ V  I
   : z7 Z$ R0 \9 |  }" O

% ]% J& i( |3 ~0 D; R0 w0 w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2 x( U9 m2 {& K. S
  [建议表述:( `+ V  I; F# }- b& B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退役军人信息数据的共享利用机制。
$ j; V! `# Z9 o  理由:退役军人的档案移交不是重点,保管却是盲点,应当立法体现。干部档案规定与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将公职人员的档案管理权限赋予了组织人事和劳动行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独留公职人员的服役档案,于劳动人事管理和其个人不利,应当衔接。其他社会化就业人员的服役档案如何强化,也是现今突出的问题,急待协同建设,平顺利用。信息化是趋势,共享利用是重点。必须严防利用信息化,造成重复浪费。]
( t* H' j" t& z( @  r( T  t3 q; ~" [. w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w0 Z6 |4 X. }) \% ]
  [建议表述:) x0 i* T! _$ y) \4 P' T3 H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 {; S0 G, v  理由:应当严格按照三定职责边界确定政府职权部门名称。]
; y* }- p2 [3 W
6 L+ N7 R4 p  k+ W2 A' ^" J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j9 M' R. d0 [8 ]5 K
  [无异议。]8 D+ q) j' X1 i5 c$ H# Z

, }% ?  V7 d7 T- y& }8 @8 y, T
6 m. ]6 O7 g" }# S: ]$ `
5 ?  O. l: {* X# m4 t7 v
第三章 退役安置

0 `( B: ~. m) d( Z% ^) U: W
/ O1 {) S0 G( {9 ~: W7 Z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 G$ L; R- j5 [& M# B  [建议表述:
) p4 O4 b' r+ m1 o' \! n  I6 C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移交接收的退役军人,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各方面力量,依法分类安置。
& b2 t$ Z! s( y/ R  q' t# _1 @# }  理由:本条是规定政府与单位的接收义务。计划与否,属于工作环节,不是立法重点。单位接收义务只限于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人员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政府指令范畴内的人员,其他人员应当伴随市场化配置,现实中包括本法草稿的规定中,均无规定对民营经济单位的接收安置义务,人家“依”什么“法”?原稿用语系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中对国有体系内单位的传统用语,实施情境已发生变化。结合后续条款内容,“依法接收安置”一语可以删除]
; y% U2 q8 M6 c! j; }  A* Q! u3 `0 J  
+ p. ^- T! ?; C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 V# r4 O; z9 e  [建议表述:6 H4 }& G  h8 s, A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1 k3 B0 u* @$ D3 z! m" W# O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视其德才表现与贡献,根据工作需要匹配到相应岗位。(个人志愿自主择业的,可以由安置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社会化服务,依据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 F; E0 v; ~( ]' B- }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据规定逐月领取生活费);2 m$ Y$ C7 X, ~( {8 P; n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其退休待遇。+ ~' B- t* N3 P# Q$ N( M
  理由:退役方式的划分,应当坚持一个划分标准,不宜杂揉。过去是以就业从业状态为划分标准的,比较符合实际,现在也应当保持。无论是一次性发放、还是不定时发放,还是逐月发放退役金或者生活费,都是以时间为划分标准的退役福利发放方式,它不是安置方式。因此,应当删除“逐月领取退役金”作为安置方式的表述。鉴于该发放方式的对象、条件、标准均未明确,它的从业状态的归属需要进一步讨论,因此,本建议二种归属的建议表述。对于自主择业是否保留,本人以为,本法实施前后的自主择业的对象、条件和标准(即新、老“自主”)都可以有所不同,因此,有关退役金的发放标准也可以有所区别,不存在法理上和执行上的困难。]
$ N, K2 \( r# V  
* T( @4 W+ A1 A, a3 Q. j! v7 l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r# e* `* o: D7 C; P+ Q
  [建议表述:
2 K! j8 |- D  ~& J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 @; C6 |- t* N7 z* r; f+ J, K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个人志愿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就业补偿金。) C4 [; w+ E6 I) k7 L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人员,凡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l4 S7 v$ A2 W1 ?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其退休待遇。) a- h( k3 J# A* f) x' k% T4 B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1 s0 k9 `0 J  m) E
  理由:转业、复员、退休是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就规定下来的,且归类合理、操作平稳,应当予以沿袭,不宜分拆具体措施表述。]
7 s- b/ K. ^& d' ^" u! n, o  0 j" M! R3 L2 G. J+ F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v+ n  D4 f% ^5 H- n
  [建议表述:
: d0 c! Z" g9 |+ T4 W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主要采取退伍后自主就业的方式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适用供养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 H6 B4 b% i, G( i6 z: s  理由:对义务兵安排工作的方式2011年以后,基本不再施行。后续施行,应当会有具体的条件,但仍不是义务兵退伍后的主要方式。退伍是义务兵退役的传统表述语,应予保留。]
% k- M: p: R2 p! }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1 |. H: L. n* T* B7 s. l( d
  [本条可与原稿二十七条合并表述]
- g& K2 K, l; r$ K 
5 S6 ^2 c! N" b2 a$ n7 B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7 N' u- _. h7 s5 d0 c
  [建议表述:
8 I4 w5 Z. S6 z% N5 R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应当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有关社会组织接收并安排到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必要时,可不受人员编制和劳动定额的限制。属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单位,中央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指导企业纳入劳动定额管理。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应当重点使用,并酌情给予工作与生活条件上的照顾。
3 p0 ~& a" }) ~% y5 X+ S6 N  理由:除本稿规定的四类单位外,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也有接收的义务。优先是针对顺序的用语,在普惠性安排工作的群体中,并不存在谁先安排谁后安排的问题,且岗位的具体安排,已有比较成熟且正在广泛推广的公平公正透明的条件和程序,优待可以体现在具体的条件中。单列“优先安置”,极易形成“首先安排岗位”的纠纷,不仅容易形成新的不合理,又在具体操作细节难以甚至无法执行!对上述人员的重视和特别优待,主要要解决的是重点培养,尽快纳入后备干部、领导干部提拨的序列以及纳入骨干人才队伍的问题,对部分伤病残人员在生活上给予特殊照顾的问题。其他方面的所谓“优先”,则容易引起新的不公正的纠纷。编制以及企业劳动定额是对工作单元用人规模的规定,保障的是单位及单位的工作,而不是人。实践中的矛盾是,人员编制并不由具体的接收单位自主核定和使用,而是由中央编办和各级党委的机构编制部门规定,劳动定额也需要在国资部门的监管下使用。因此,所谓编制保障,应当是中央及安置地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安置工作的保障。鉴于各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核定属于动态调整事项,且编制与实际用人需要不相匹配的矛盾仍很严重,因此,单位接受退役人员也不宜受到编制调控技术的限制。]- T2 n+ L8 R& N
  ! z. w# ?2 @. _% l9 L, C# i: p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9 U- [% g! O  v" ?4 J0 `' \ [建议表述: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保障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执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自聘用时起停发有关规定项目或一定比例的退役金。
3 X/ I4 j  Y6 H6 ?4 b  理由:逐月计发的退役金是对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贡献的奖励和由于服役导致市场竞争力缺乏的补偿。未来的设计应当结构化。退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是个人参与市场择业的结果,并没有享受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且虽被录用,也并不意味着市场竞争力缺乏情形的消失,因为机关事业单位是有层级和地域竞争程度区分的。]
2 w2 V& D% H7 Q* Q, g( v    n# z  v! o& z. h; j& M+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 j, [' S% b7 g# @  [建议表述:; _/ M! y9 c/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定或者军地协议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等方面的问题。涉及住房困难的,应当优先提供公租房居住或者酌情给予廉租房待遇。符合回乡落户条件的,允许其自建规定面积的住宅。: X4 R- y# ]; X$ R- u3 E3 g
  理由:伤病残人员的移交和后续诉求,一直是军地部门的难题,军地双方都有责任处理相关人员的保障诉求。移交人员的住房问题一直是阻碍移交的难点,在许多地区,由于伤病残军人的医疗补助加上生活费用已经超出当地规定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标准,而现实中由于医疗及营养费用的支出和生活来源的匮缺,生活条件仍旧难以改善,住房问题也无法解决。应当在公租房和廉租房以及回乡建房政策上开一道口子,给予特别优待,消除这一重大障碍。]
7 O" p2 l( K, |3 s1 ^/ T( k  
8 E% B; W: a6 P: D. [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E% X6 a- Q# b
 [建议表述:4 X$ O9 ~4 O5 y. E  k; i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原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依据人事管理规定随调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或者流动到适合本人身份性质和专业特长的单位;随调配偶属于国有企业员工且分支机构间可以跨地区流动实现随调的,总部机构应当主动安排流动;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应当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与经常居住地“就近就便”或不低于原就读学校评估层次的原则给予指令性安排。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应当制定特殊的照顾政策
7 h. @: ]# l1 i- z或者: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 l6 g7 [& p; X) M  理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跨地区流动,目前仍是法规盲点,许多案例只是借用干部调动规定进行操作。本稿的符合法律法规不知所指。由于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比较普遍,极易与本稿意指及组织人社部门所理解的在编人员,产生混淆,徒惹是非。全国性网络覆盖的央企中,随调配偶也不少,此类流动过去多有羁绊,应当明确。转学入学之难在于择校纠纷。特殊退役群体子女应当有特殊照顾政策给予细化的可操作的政策,“优先”如意在特殊,则不具备操作性,如只能与其他军娃一样普惠,则无必要提起。
! [# X' B# {9 {: k9 ]/ X. p+ z  总体上,如果需借法起效,则必须实现难点突破。如果需进一步斟酌,则只保留第一句即可。]8 j! i8 B# \0 d/ t1 f
  , C+ K& @. U% F  B( }" B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 t% f2 m4 z- M& S2 z# X) f  [本条规定的相关决定,应由军队作出,且也是军队管理的延续。因此,宜另行在兵役法中表述。即使需要明确安置地人民政府职责,则必须表述完整,增加“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军队的决定,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的内容]。  D  z# W; f- i
  & B/ l3 y# ?# n1 @1 g' A* l$ v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 F" C2 k1 ^  C' {+ X  [建议表述:
: J9 W$ A3 p/ A2 E8 D- C* u5 T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及有关条件和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1 ]' V' B! a, P. y, v  A2 s  理由:与本稿其他条款合并表述]! k- P. H& f% _1 c

; e; P4 H8 {5 M7 ~

0 |, |0 ?1 k- p& v  A; b
; o' {: {+ v. M* M1 Z% U- }5 p

- W2 ]& J# T! [0 _" J0 g
7 k$ c, \0 \3 y; e5 ?( d, Q
! z& c' C# a1 K8 [

. S3 c; g2 f' v' R, B7 J) p2 H, R
9 U: i5 p9 N1 ^; D! p& p
& A: }' k: q2 @$ t* o) a% _. p

, t5 a0 C' _, Z4 b( G5 M1 R+ v"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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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0 00: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逐月,谁敢?看看早些年的自主择业,坑你没商量啊
$ c- `2 a0 h* ^8 h2 E" `3 e7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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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4 11: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分析给力,我之前发贴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但是没有你讲的透彻,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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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19 17: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于征 于 2020-8-19 17:57 编辑 ( l4 e- C# Y! F6 [7 g* i

& h3 ~  Q( G; B7 y$ [
+ V: x7 ~+ e, V1 o* B; r: J. x( z   今天查阅了一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版的"世界百国政府机构概览“三大卷。统计了一下,除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外,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设立有关退役军人事务的专门部门,而且那三个国家的部门名称为”退伍军人事务部“!* f3 S, }% Y. ?6 W  a
    再细看这三个国家的部的职责,实质上是以谋求退伍军人福利和联络民间退伍军人组织为主要目的。尤其在美国,“退伍军人职业与培训服务办公室”是设在劳工部的。8 J, J( H2 F" s# l
   查以上国家的公职人员管理机构,美国是部外制,另设有公务员管理总署和功绩制保护委员会,部分职能由劳工部承担;加拿大是折中制,由公务员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和公务员关系委员会承担;澳大利亚是与美国类似,设有政府文职人员委员会,由总理办公厅负责,部分职责由就业、劳资关系和小企业部承担。
5 [, J8 t, A  j% n. j     如此看来,被部分专家吹的天花乱坠的“美国退役军人事务部”,需要进一步进行甄别,并结合国情和本国的党政运转肌理,对本国的退役体制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处在认知“茧房”的专家们,千万不要好心办了不理想的事!
2 z5 o- ]( \$ i$ j'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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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9 18: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确实很不错,但是顶层会不会这么考虑又是另一回事了
, f0 o# g. R0 c退保法草案的**让我对此产生了严重的怀疑
: b1 a% @- D% v; X, a/ w1 @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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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9 18:55:5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一些部门在扯淡,媒体只是拿钱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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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9 19:13:0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退役保障法一旦**,以后将没有转业安置这一选项(包括军官、士官),对现役军人绝对不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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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9 19:38:4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jiangqwer 发表于 2020-6-19 23:14
) j7 r* l/ t  y4 v( ^' y6 W5 Q你是理解能力有问题吗?楼主的意思团以下有转业,团以上鼓励逐月或退休,怎么就矛盾越来越大呢?

5 w. H0 ^% e  O% k! k' |2 D' `团以下也不安置了,你可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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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20: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于征 发表于 2020-7-16 12:27
' R* t2 i  p5 |对《草案》第一章的修改建议4 f% u6 `2 A+ C0 c6 h

5 X  g# f  _;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

0 }) H) _6 z! G6 y制定法律的人不是水平不高,我看关键是上面没有授权,不想花钱还想甩包袱的事很难办,只能光喊口号忽悠人# c, W5 e; f# c. e1 E7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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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5295

发表于 2020-8-22 12: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 L% ~7 h( D4 f" F" l6 S7 C: q论坛有大神,果不其然!一篇足以拨云见日,希望楼主对自主变动做一分析解读!
+ L3 d: g, @) B& d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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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4 16:26:5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其实都不错,市直也应该是省会城市吧,还能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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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4 16:27:0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其实都不错,市直也应该是省会城市吧,还能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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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4 16:27:1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其实都不错,市直也应该是省会城市吧,还能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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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4 16:27:2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其实都不错,市直也应该是省会城市吧,还能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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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4 16:27:3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其实都不错,市直也应该是省会城市吧,还能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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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4 16:27:3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其实都不错,市直也应该是省会城市吧,还能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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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4 16:28:0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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