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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紧急求贴关于自主人对退保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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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4:06:2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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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 j7 t1 S: M5 Z& \5 X
根据太原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意见建议的函》相关要求,经分管领导同意,于下周一7月13日上午九点,我科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会,请您带5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准时参会,并带电子版和纸质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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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参与人数 7津贴 +13 收起 理由
一方田 + 2 赞一个!
手机用户hU17817 + 1 请重点关注5位自主人的含金量
周军97669 + 2 很给力!
青春国防绿 + 1 感谢您为论坛的繁荣做出贡献!
空中心灵花园 + 2 赞一个!
老军自 + 3 先抓自主择业干部的诉求,抓主要矛盾,突出.
顺其自然99366 + 2 辛苦了,一定把自主人的意见整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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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9: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点,自主人就只提有关自主人的有关问题,不要涉及别人的,因为各方有各方的诉求人,你不注重自身的问题重点多说,就不会突出重点了,让别人感觉不到你那个是重点,最后成了帮别人说话了,自己的确没有显现出来,因此不要全面提,只提有关自主最主要的几点问题,根本的问题,
: V( ]4 d/ B/ h, G8 G; J/ j- M* F. |    一.就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有自主人要按原有的中央及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执行,以信守承诺,
' M  r  s, z$ {8 }- ]    二.再一个就是对自主人增加的一个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了,
  U7 A9 L3 T* x' c    三.别的就是要求落实三号文件中的住房补贴,若不能落实住房补贴,那就给解决住房公积金。我认为就这三条最重要的问题,这个是最基本的,解决好了,我们就稳心了。再多了就突不出重点了

点评

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5位自主择业人参与,是谁去?就显得特别重要。系数高的且听话的,还是找几个冒牌货应付一下,还是真正找5个能代表全体自主人的意见代表,请大家关注,尤其是太原市本地自主人更应密切关注。  发表于 2020-7-11 18:07
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都是住房保障待遇,都要落实,而不是二选一。  发表于 2020-7-11 12:28
说得好,我们没有过多的要求,按契约就行。  发表于 2020-7-11 00:51
支持,大家一定要清醒。自主人先维护自主权益。  发表于 2020-7-10 22:02
说得对!说得对!大家就应该这样。  发表于 2020-7-1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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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0 15:55:5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全国人大自上而下征求意见,不是退步,退步它们也不会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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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大点赞  发表于 2020-7-11 11:54
先抓自主择业干部的诉求,抓主要矛盾,突出重点。  发表于 2020-7-10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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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8: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将违反治安处罚停发相关待遇从本法中删除,按三号文件执行。必须增加退部工作人员不作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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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条,就是414后21号文件克扣退役金的问题,应该予以纠正!  发表于 2020-7-13 18:08
对,其实简化出来,就这三条。 先把自主择业相关问题搞明白。  发表于 2020-7-10 19:52
其实就这三条意见就行了,很明了,重点突出,说得那么多管得那么多,别人听完都不清楚了你到底最想的建议是什么了?自主人只提有关自主人的事,别的就由别的人去提吧,别管什么大学生怎么了,那是新政策人家考虑吧  发表于 2020-7-10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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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0 15:53:5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有好的意见建议赶紧发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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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抓自主择业干部的诉求,抓主要矛盾,突出重点。  发表于 2020-7-10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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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0 15:52:4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全国部分自主择业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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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20:20:4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点放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现有中央文件明确的待遇保障落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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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9: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8 K% `4 ~! ~2 l7 c$ V老军自说得对, V0 v8 \- T) n8 w/ f4 Z

; w! b+ s" Z: U自主人就只提有关自主人的有关问题,不要涉及别人的,因为各方有各方的诉求人。
# d/ ?( G7 I/ b* L
3 |# r% l: ^/ _: _
你不注重老自的问题重点,其他问题多说了,就不会突出重点了,最后成了帮别人说话了,自己的却没有体现出来。
' V& W" h) o) J5 r9 r/ \, [" z" ]0 {7 x" h+ {; E: G7 x* R

- t4 H& p/ I3 P3 @因此,不要从头到尾的全面的提问题,只提有关自主最主要的几点问题,根本的问题:3 D6 X2 k% e1 v( C0 V, E* h
/ n/ O4 f/ C( X( J. X5 H7 d7 @( ~
    一.就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有自主人要按原有的中央及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执行,以信守承诺,
- j* w6 A0 y' n  U1 ]7 V
9 r7 ^7 P" b1 \! X$ S
    二.再一个就是对自主人增加的一个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了,

  L% {5 {! K0 h, D  s% T# S" O+ F" k6 K' E+ r/ R0 ]
    三.别的就是要求落实三号文件中的住房补贴,若不能落实住房补贴,那就给解决住房公积金。我认为就这三条最重要的问题,这个是最基本的,解决好了,我们就稳心了。再多了就突不出重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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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6:01:5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请人大在本法生效实施以后,尽快对本法未溯及的一些本法实施前的旧的安置保障方式发布说明,以便解除广大退役军人的焦虑和疑惑。比如离休保障方式、包括未移交地方和移交地方在内的旧的现役军人退休安置保障方式、包括自主择业和计划安置在内的旧的军官转业安置保障方式、志愿兵退役安置保障方式等,以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3 F! p% c/ }" \9 O/ Y2 G! K
    二、从《草案》的整体内容看,关于优抚保障激励的内容都是一些基本性、大概性的表述,这个符合法律是最低行为规范准则,对于退役军人违反刑法等法律被执行后在优抚保障方面的另外处罚措施相对表述的比较具体细致,这个似乎与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最低准则不太相符。+ Z! P' |, ^4 V" I6 b/ N
    特别是,两相对照,我认为这种表述违反了立法的初衷,没有站在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大局上拟定本草案。《退役军人保障法》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使退役军人真正的受到尊崇,增强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的荣誉感,退役军人真正得到尊崇,现役军人自然而然会得到更大的尊崇,但是从字面上对上述的两个方面的表述比较着看,一模糊一具体,必然导致损伤现役和退役军人的荣誉感、伤害现役和退役军人的感情,若照此生效公布,也必然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对退役军人产生偏见,对现役军人的尊崇也会大打折扣。现役军人的情感和荣誉感受到损伤,必然波及军队的战斗力,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效果也就会因此打折扣。, l% T" D' y. r( }
     建议,对于退役军人违反刑法等法律被执行后在优抚保障方面的另外处罚,用“依照**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这样的语句表述(退役军人怎么说都是为国服役,服役期间是在**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的,若处罚措施由各地制定,恐怕从情感上很难接受,且有失公允)。6 D8 u! v. @# g5 M: l: G) ^8 z5 b  F, b0 w/ i
     三、建议本法增加一项内容,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各地市、县区必须选出一定数额的退役及驻地现役军人成为人大代表,并由这些退役及现役人大代表组成各级《退役军人保障法》精神落实监督委员会,归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并明确职责。2 k7 Z- K. e3 Y' [. M- M' N; Y  j( I$ R" _' ^( J) {3 w
建议增加此项内容的原因有三:1 w' l3 s8 O8 O- e6 h  D/ Z" \
6 {' k1 t; }/ o1 L5 L/ G; N    (一)能够真正的体现“保障、尊崇”等立法初衷。本法规定的各种措施毕竟是一个基本框架、最低原则,各地、相对于各个退役群体的具体保障措施还要由各地政府依据本法实施后具体制定。如果没有此项内容,对于退役军人来说,按照本法制定的不管是具体优抚保障措施还是处罚,都是被动的接受,对给予的优抚感受不到切实的尊崇。若加上此项内容,退役军人亲自参与监督本法实施后的具体落实,利于保持退军人群体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利于消除安置保障工作中的误解,利于保障措施更加合理,利于个别人在待遇和优抚方面被处罚后心服口服。
) J. G& b3 S: ]4 u. Y    (二)能够帮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补足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成立监督委员会,依托各级人大这个平台,随时向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意见、建议,更利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随时掌握退役军人群体的情况,使得依据本法实施后制定的各项措施更加实际合理。) ?" q; ^! S& N$ b! G1 P3 M  F$ l. M+ V) x0 ^7 j4 K" J
    (三)能够尽量避免前段时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等类似矛盾问题的出现。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认为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下发的调整退役金的【2020】21号文件曲解中发【2001】3号文件、违反国转联【2012】2号文件及中发【2016】13号文件,认为2020年4月14日调整退役金的电视会议直接把全体自主择业干部定为维稳对象极大伤害了现役和退役军人的感情,但是退役军人事务部在随后下发的解释文件中只字不提上述的后两个文件,对中发【2001】3号文件解释模糊,对定为维稳对象的事只字不提,使得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现役战友怨气更大。如果增加此项内容并在以后实施,会更有利于互相监督和沟通,有利于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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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将中发【2001】3号文件、国转联【2012】2号文件及中发【2016】13号文件写进去,继续执行  发表于 2020-7-10 21:29
《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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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9: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全国部分自主择业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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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6: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战友有完整的退保法修改的文件,可以给参会的战友转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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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0 16:02:2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地方还搞这个调研了,是不是上面看到我们的意见建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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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6: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链接里,有战友提供的做作业的文件   https://www.junzhua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8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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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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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6: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草案》的意见建议
9 W: P( Z$ W+ P& {' y) Y0 q/ r; n; i' \7 B/ F, [" I2 z+ X
第一条 建议:在“加强退役军人”后增加“保障”。理由:此法为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不是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 ?6 m" p( g4 Y7 h
第三条 建议:在“退役军人”后增加“保障”。' q" U8 r" {- w" r# @% O: u
理由:此法为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不是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 D6 P. c# b& ?5 w& |
第四条 建议:将“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主要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并与国家经济发展协调和社会进步相适应”。4 S* \! S1 y; m: l! y+ A
理由: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的表现已由军队认定,其相关福利待遇应该主要以退役时的个人档案为主,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进行相应调整提高。
, s) N0 y  D8 G. c6 |, ?  S第六条 建议:在所有“退役军人”后增加“保障”。+ a) V. L: s! k0 D* V
理由:此法为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不是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0 K0 @8 Z+ U% T2 c
第七条 建议:在“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后增加“保障”。在“信息共享,”后增加“结合最新科技成果,实现网上年审等工作,减少纸质手段,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_4 q2 t$ S. I- k& ~$ }& B! d- [% G
理由:此法为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不是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增加“结合最新科技成果,实现网上年审”,原因是目前面审和网上年审手段过于落后,网上操作程序极其复杂,广大退役军人意见很大。
' t) v# X  J0 o! B8 @第八条 建议:应明确哪些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哪些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 H! r  `# `! f6 a理由:责任明确,才能防止扯皮,才能落实到位。
9 e% }5 ^: @0 z1 a* r3 @" ]+ d' |3 {第九条 建议:在“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后增加“保障”。
* ?/ M' s" F6 q1 n& m+ \理由:此法为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不是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 g- L! E  o. K# l6 V! p
第十一条 建议:在本法或细则中明确各类退役军人如何安置。
1 h8 [5 J+ x/ h' p4 o理由:形成长效机制,防止地方政府在落实中变形走样。
8 _' r# n3 k3 O* ?$ t+ h# z  J; A第十三条 建议:将“优待证”改为“荣誉证”,并明确“荣誉证”的使用办法、优惠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制发”改为“国家统一**,由各级人民政府严格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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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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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6: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建议:应明确退役军人档案如何管理与使用。
$ V+ h/ v! E+ }/ m/ o理由:实际工作中,退役军人在使用档案过程中限制太多,不利于退役军人的就业等。( `* ~/ K- ?5 x2 P2 F3 m. g; h
第十七条 建议:应明确如何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u/ N5 [) E' R6 u* ~
理由: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现象是普遍的,弹性太大,地方相关机构和部门可执行可不执行,造成退役军人就业十分困难。
* g& d9 h7 J& [0 g* ^  Y第十八条 建议:将“以转业方式安置的”改为“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增加“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按照中发2001三号文件执行。”并在《草案》附则增加“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执行领取退役金。”( H, |/ B% I' S/ |( w
理由:草案忽略了现有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即使今后不再有自主择业安置的选项,现有的30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也是一个不小的群体,是为国家、军队和地方政府做出贡献和牺牲的群体。因此,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
2 a6 z# @6 w% m5 m' \7 f9 m第二十三条 建议修改为:退役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q; {. E7 e/ X# |) [- Z- l. I( w理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鉴于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推进,占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比例逐步减少,而不占编制的合同工(临时工)比例逐渐增多,该条款进一步限制了退役军人再就业工作范围和再就业工作机会,并且严重违反了现有的中央政策法规精神,建议与现有中央政策法规(国转联[2001]9号)保持一致。' o9 `$ ?* R* J: l0 j7 I* f
第二十四条 建议:应明确残疾军人优待办法。
! k0 x0 l, t+ [) c0 M( S理由: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现象是普遍的,弹性太大,地方相关机构和部门可执行可不执行,造成残疾军人的优待形同虚设。2 I4 u+ |5 y3 k4 P) R: v+ g
第二十五条 建议:应明确如何优先保障。2 `( o  R( n3 r7 k: ?
理由: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现象是普遍的,弹性太大,地方相关机构和部门可执行可不执行,“优先”往往落实不到位。
# C$ k8 Q# N) g第二十六条 建议:删除本条。
3 q& Y% D9 i* T# C, r理由:按照“一罪不二罚”的法律原则,军人服现役期间违纪已经由军队做出处罚,任何部门都无权进行二次处罚。
- F2 z( M) {: M; n) T第二十七条 建议: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改为“具体办法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e! {6 z0 h8 z' ^! Q# ?
理由:以往关于退役军人的政策规定都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而且充分体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W) J* q" _( e'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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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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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6: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九条  建议改为:分类设置退役军人公墓,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逝世,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退役军人公墓。! k5 x" `3 ^+ T, ~$ g& }: r
理由:要让退役军人获得尊崇,就应将所有退役军人去世安葬问题解决,另外更改“死亡”为“逝世”,表达尊崇意识。6 m0 l* z8 c' z( f; L& @2 b
第六十条 建议:此条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领导岗位、重要司(处、科)负责人必须有从军5年以上经历的人员担任,其它岗位应定期安排到部队下连当兵接受锻炼,切实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Y1 v4 I( P) }- J) K3 f- f
理由:现实中,由于退役职能部门对军队、军人、退役军人的不了解,导致制定的政策规定与以往政策规定相违背、与退役军人的实际相去甚远,严重损害广大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5 A6 G$ i/ J. B% v& A- Q第六十五条 建议:增加“对因此造成退役军人权益受损的,应获得经济利益补偿,由地方政府解决,情节严重的获得国家赔偿”条款。/ ^8 i* L) `# ]; `% ^
理由:现实中,不落实退役军人待遇问题比较严重,如果没有制约性和惩罚性措施,这些问题仍然会继续沉淀,一旦积累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地影响社会稳定。
5 B( j. H  c3 Z$ o第六十八条 建议:增加对退役军人保障部门违法违纪工作人员的依法处罚力度,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而不是仅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给予分”等无关痛痒的处罚措施。
+ j1 ?/ J2 |; G% K% }第六十九条 建议:增加对退役军人保障部门违法违纪的依法处罚力度,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而不是仅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给予分”等无关痛痒的处罚措施。还应当增加对退役军人保障部门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措施,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情形发生。
% d- C( M$ D3 m' m- j第七十条 建议:第九章法律责任的条款,应列出具体处罚条款,严肃处理退役军人管理保障部门人员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1 Z+ k& ?+ ?6 u1 Q% q% c, I& e理由:没有明确处罚条款,对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就没有震慑力和约束力,体现不出对退役军人“尊崇”和“保障”的态度,也不会让广大退役军人信服。: H2 O3 ]7 N3 e" `+ M% I+ l
第七十一条 建议:删除“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表述,明确“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的处罚门槛,与公务员受处罚的条件一致。将“由县级以上”改为“由省级(含)以上”。
* Q2 p7 k, p* m9 R7 ?理由:国家对公务员(含退休干部)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处罚门槛,没有涉及违法治安处罚的内容。单独对退役军人作此规定,是隐性将退役军人作为维稳对象的做法,是对退役军人的歧视而非“尊崇”。按照原有政策,决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处罚,应为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作出。国转联〔2014〕8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2.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4.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6 z( k' K- M, D  k! a8 A/ @
第七十二条 建议:将“由县级以上”改为“由省级(含)以上”。& P6 ?7 u- k# m+ h1 N
理由:此条同样降低了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待遇的处罚门槛。# m% p; @( H% T" c. c& Z
第七十七条 建议:此条应明确本法与以往政策规定冲突时怎么执行,特别是出现不利于退役军人保障、发生降低待遇时,怎么执行。  q5 A$ \7 Q* r, r
理由:目前已经出现了与以往政策规定相冲突的情况,究竟该执行哪个政策规定,哪个政策规定是权威的,不明确就容易造成思想混乱,保障错位。
' o1 c& x0 R" A4 }8 T8 P& t4 M3 W, g% V: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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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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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6:32:0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将违反治安处罚停发相关待遇从本法中删除,按三号文件执行。必须增加退部工作人员不作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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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6: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建议广泛听取各类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保障现有退役军人和将来退役军人社会地位、相关权益、优抚待遇等的一部法律文本,必须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必须具有权威性,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建议充分听取各类退役军人的意见,包括现役军人的意见。自《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反响热烈。特别是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更是意见爆棚,需要特别给予重视。必要时组织各类退役军人、现役军人代表参加的立法听证会,确保民主立法。7 |8 O1 ?6 b; Y: X7 q
1 u# P$ _! z6 X; d3 Z    二、建议专门增加一章“退役待遇”。《草案》通篇过于原则笼统,没有回应各类退役军人严重关切。名曰保障法,但未见什么权益,未见有力保障措施。所以,建议增加“退役待遇”专章,作为《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第四章(后续章节顺延)。把各类退役军人的身份定位、优抚待遇等重大问题,分别作出规定。比如,对政府计划分配安置的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职级岗位工作,不能降职级安排。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在及时足额发放退役金的同时,要同步享受地方公务人员工资外的福利待遇。比如,住房、医疗等等。( u0 y1 M+ E5 k+ ?( Z5 v+ _
$ `- P' q! i6 P+ a! F$ F' F    实际上,这个《草案》最严重的问题是:对近30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只字未提,却突然出现“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个退役安置方式,让人匪夷所思。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自主择业干部坚决反对:把“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强搬硬套到“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行列。自主择业干部强烈建议在保障法中明确: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延用中发〔2001〕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因为,以往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和即将出 台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完全是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法规适用的对象,没有可比性。新法出 台,对于自主择业干部的身份定位和权益保障,可以用利好的新政策代替老办法,但不能随便废止自主择业干部转业时的依据文件,不能随便搞单方毁约,也不能随便减损既定待遇。) G8 k$ ?( Z9 D! \
    三、建议将《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删除或修改。这条是最让退役军人反感的。因为退役军人,曾经长期工作生活在军队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里,性格特点、思维习惯、处世方法,与普通民众有很多不同,各级党政机关和全社会都应该尊重、理解和包容退役军人。立法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如果出 台专门针对退役军人处罚的法律条款,或有意把处罚门槛降低为“治安管理”,把权限下放到“县一级”主管部门,这就是对退役军人的歧视与偏见,是与“尊崇”背道而驰,也容易出现公权力的滥用。8 p' h5 c! j6 v1 {# l0 E7 L8 e
    四、建议将“领取退役金”,改为“发放退役金”。退役金是国家对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放弃工作安置,解决择业困难,规避创业风险,保证生活尊严的保障金。退役金不是工资,不是退休金,不是养老金,更不是救济金。这个《草案》,共出现8处“领取退役金”,建议全都改为“发放退役金”。因为,“发给”是政府的主动作为,是服务保障到位;“领取”可理解为是退役军人的伸手讨要,不去讨要可能得不到,而且含有“领多少就得多少”、“不能计较多与少”的意味。退役金调整发放这项工作,历史上曾几次出现差错,今年出现的问题最为严重。所以,特别恳请全国人大对“退役军人部发〔2020〕21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给予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监督“中发〔2016〕13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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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是关系到国防安全,社会稳定的百年大计,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法,从目前的草案看,原编撰人制订本法的服务方向不明,文字水平欠佳,法理基础较差,制定目的不纯,不适合继续修编。7 B8 m7 _% f9 j- N7 F, B- i, x) F4 l
; c% ~3 G3 z: l' R3 u, m
修改意见稿
3 w4 e4 Q* J' H首先,我搞不清楚这是退役军人《保障法》还是《退役军人管理处罚法》,因为从头到尾我没看到一个完整的保障目标和保障措施。
/ ~$ ]! |: h. O" d- y$ r做为这部法的制定编撰者应当清楚:   + l' J" x& g/ V# r: p! `
什么是保障法?保障法要依据那些法律编写?实施保障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保障的目的是什么?保障的对象有哪些?保障的内容有哪些?保障的标准是什么?保障的措施有哪些?保障达不到标准怎么办?保障内容落实不到位怎么办?保障机构不作为乱作为怎么办?谁对保障效果和保障执行者进行监督和管理?违反了保障法的处罚有哪些?
5 W7 ]% |* ~# E& I2 x5 J现在审议的倒像是一部《退役军人管理处罚法》。8 S7 S$ Y7 ^9 e, r/ W4 k
针对这个四不像的东西,我收集并整理了大家的修改建议。供各位战友参考。
; \: C  W/ v% d( O- X6 |; b第1条% @) ^- |  [8 r/ H: \) @
《草案》第一条开篇第一句话“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后面才是 “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该草案究竟是以“保障”为主,还是以“管理”为主?是保障法还是管理处罚法?  C. V% g  A7 {6 }! F
改为:
, D& i3 P, ^  x1 @1、明确保障法的制定目的、依据,保障目标,保障方法,保障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0 P4 p! }, U5 E6 H2、增加对退役军人的政治身份定性、对国家做出的贡献的首肯。依法享受的基本权益。
# b) a6 f" l; X2 @3、保障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保障退役军人各项优惠政策顺利落实,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B2 _; M' W( ?
第3条
/ G4 N; M4 `2 ^第三条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 m2 j5 r* \0 }6 N# D8 h6 g! d改为: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和和谐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依法保障为原则。
7 Y. E3 u* ^. h3 G1 [7 G第4条5 _4 a% z0 E; j6 s) @
第四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 J2 D' s2 \! R* s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主要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并与国家经济发展相协调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3 _$ K+ w$ u9 M: r5 n3 c! x第7条. Y# T9 m: R1 o' N9 C) f
第七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6 R$ a, _- d& _' ^& O
建议
# k$ A; p, e( H) \. J% j+ `1、明确退役军人的身份,职务。; H/ |0 w3 I8 {/ T: B
为方便地方工作人员查验,在居民**信息中明确退役军人的职务,身份。提高退役军人的优先优待效率,把优抚落到日常生活的实处。- Y5 W6 o4 ?  Y, Q
  A) h: {7 t0 H+ t8 i" z" ]  2、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管理,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能力提供支撑。
* M( x8 S6 k( x5 S# e第13条' _" X7 ?; o, Z- c8 e  g
《草案》第13条: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H9 p" ~! C& b6 ]! P建议:9 V' w) }# c; w8 Q5 t
退役军人优待证改为荣誉勋章。该荣誉勋章带有芯片含有个人身份信息、军人简历,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荣誉勋章配有证书,勋章丢失补发专用。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X8 u: T$ F7 w) h7 q, @! A! ~
退役军人荣誉勋章由国家统一**,后面落款为中央人民政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发放。方便医院、景区、车站等服务及优抚窗口查验。
/ j4 ^# J6 T$ f# D第18条
& q/ M) W' ^& u. \, Y《草案》第18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3 o" G1 H  c* n6 c; b' f/ ?从本条中可以看出,退休的是由安置地政府做好服务保障,转业是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岗位,复员是按规定领取复员费,逐月领取退役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这其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选项。
# a5 J! g9 l! b4 {  x请问编撰者8 w- d- t) @, x+ T; J) B+ @
一、【军官法】、【兵役法】、中发【2001】3 号文件等废止了么?自主择业的转业选择方式你说取消就取消了。这是不是违法撰法?; e6 j! w& z% L( C6 l6 D
- f3 m+ S; U1 `. S5 E4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国家不承认了吗?# X, X' b( C+ j/ d2 l
三、国转联(2016)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这一条还执行不?2 d: o  o1 ?' Z, g8 s
  四、是不是国家下位法管**法?
1 {) w4 n% z3 j/ {7 {  {《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X/ z2 o& ^$ W9 T/ `5 M' `& ~
2001年**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 号文件明确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 P) [) M7 t: B; @退役部 [2020] 21号通知,明显违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随意违法更改退役金计算办法。/ ], |) x2 d% k! _
建议:6 _; ^7 J5 R/ s5 S) K  r$ S/ @
1、明确安排工作的具体部门。是组织部、人事局、还是政府的什么部门?组织部们负责人事任免,政府那个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讲清楚,工作失职承担什么发律责任?
% {  V( G3 {9 b4 M- o5 X4 m5 I/ P2、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按照中发【2001】三号文件执行。明确退役金的来源:由国家计划,统一下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占用。更不能耍花样更改退役金计算办法。
4 d* A# q$ W; Q中发【2001】3号文件是选择自主择业依据的根本性文件,是所有自主择业政策的基础。即使**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修改三号文件后,也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改要有时间点,不能乱来。更不能耍花样,变相降低自主择业军官的待遇。7 X0 k# k& l5 D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z0 S1 c8 h  O; O
第23条
9 {. h7 u4 r0 y" j5 c! K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f1 F( t" u  D9 p5 D
这条明显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发律条款。
3 \2 x* @1 p# Z0 q改为: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自被录用、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影响享受退役金待遇。2 L/ g7 Z# P, M6 D6 r* f
第26条
  X& [# P' ]8 w( ^  Q  S+ Q6 K. b7 V《草案》第26条: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 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0 k" [' ~; c% K6 m( H* h* [  c$ j) O/ G# x4 ^( U
  按照“一罪不二罚 ”的法律原则,军人服现役期间已经由军队做出处罚,其它部门无权进行二次处罚。0 P8 `) n- c4 s+ }4 U- Z
建议:取消此条。2 ^) S8 q4 x( L2 h& n' B
% g" T) k1 ^8 F7 E. [! E第27条  v* P5 J" k1 `& I) U; ~
  第二十七条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1 Q; O  P* F- c7 Q' a
! R) l% k6 z! g2 ]改为: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3 @' u6 Q, w7 E, e+ n
第35条) k, ?/ C0 q% X6 ~2 u6 R) b6 D
  第三十五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O' T: M: X: p3 U" v2 i: h8 @1 ?4 l$ c! [! x4 c% ]
改为:制定具体实用措施。不要大话空话。7 T- y, j3 U* l2 K
第38条
. Y0 c% h+ E  B4 r! K# [6 P! M  第三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T0 Q: b9 _9 P# o$ D5 Q' i+ V
  改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放宽、优先的在配套法规中必须细化明确比例,形成法律规定。/ X& `9 L$ l# m0 `& b0 r& z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b0 r" e& x  k
第39条+ [( S7 c5 W2 I  F) l/ o4 B
  第三十九条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6 c! o- I$ W5 o3 b7 E  改为: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设置数量在配套法规中必须细化明确。透明公开。5 E1 w! {' j) }0 q* G
第46条 # }! z" K7 _7 x% x
# q' Q7 g% B2 `9 T  《草案》第四十六条: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4 q7 i) A7 W2 l【国转联〔2016〕6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8 Z9 g  B# u1 c! r# @0 n+ f5 i" M5 M建议增加;军人退役后,可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 m$ {9 k7 w- q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享受退役金待遇的同时,可以另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和规定退休年龄后,可再领取一份养老金。缴纳方式有两种:
! z0 F& U. v7 n1、自主择业后再就业的,可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分别按相应比例缴纳。1 _) J  W' H% ~1 T0 x
2、不再就业的,可到人社部门选择灵活就业缴纳方式。& I! r+ F4 z8 ~# G' ]. {
第47条
& f+ `' g7 h. W《草案》第四十七条: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4 j! a# J2 n. U- e; I6 ]) }
自主择业军官回家乡定居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d  o3 d" C% U4 x" A
第49条 !
' n* E; N6 X- S! C: W( G2 A9 P  第四十九条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O! {3 \  r2 A' }' R; n5 s7 U
  改为:退役军人凭国家统一发放的,含有军人信息及**信息的退役军人荣誉勋章,或有效**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教育、旅游等优惠待遇。具体标准,实施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并依法实施。: m5 y' M* S  I; B, `; J% l3 t
第55条
/ a& N4 b. L- t, _/ `( I# ^  《草案》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 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Y1 z0 R+ V% V$ M
5700万退役军人强烈建议 :8 ^8 b8 j) `5 ^+ J0 V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不是退役部发放的)统一为退役军人发放荣誉勋章,该勋章镶录有本人**信息、军人简历、享受的待遇等信息的芯片。方便地方工作人员查验,将退役军人的优先优待落到日常生活的实处。
0 {9 l/ b2 b& ~2 o! j6 o该勋章发放对象包含抗战老兵。: Y& e: R0 c( M; q
  第59条   h! E" H5 K5 G( B% W! p" G" u+ S
  第五十九条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U$ ~8 h) j4 ~4 F
符合什么条件,一条也没有,就是空话。
" N. M9 p2 ^4 M3 s  i1、制定明确条件标准。- W4 S" l! n, v' i+ I9 b
2、制定退役军人公墓等级。
6 W! i# I" L* j5 c明确不同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对应等级的国家军人公墓。/ G7 r6 I- y3 M
第60条 5 J+ z$ H  Q$ S! G* |3 Z2 p- J7 p* f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 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2 m$ o2 G' A6 r0 `! c6 b' m
  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重要司(处、科)人员必须达到50%以上由从军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加强对所在地医院,车站,景区等重点部门、单位优抚工作的指导落实。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标准。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 X; b: [7 O0 S6 O! Q第65条
  {" U0 X2 }) T! a5 ]9 O第六十五条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5 f! O% ]4 I( i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2 P" O. T# u* z0 ^
改为: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 W4 Q+ [' W7 N/ ~# o
对因此造成退役军人权益受损的,应获得经济利益补发,由地方政府解决,情节严重的获得国家赔偿。- R1 H& S! _  m& y( g
第68、69、70条. w5 [9 y1 Y* l/ i. o5 X2 T- m3 D
  从第九章《法律责任》的第68、69、70条内容看,该草案对退役军人管理部门的处罚最高仅为处分,对退役军人的处罚则严重的多,明显体现了对退役军人的歧视和仇视,没有体现“尊崇”和“保障”的态度。; J, z9 g2 c0 u" {1 C; m
为此建议:对第九章法律责任的条款,像“严肃处理退役军人违法违纪 ”一样,列出具体条款来严肃处理退役军人管理保障部门人员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Z: g2 W; H3 h2 W2 [! V# T
第71条 $ u1 H2 ~# J6 \: b5 o% a' H* W# R; ^! x2 W) `3 ?
  《草案》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2 c7 }) J, B% f. x8 C, T7 @  建议:取消该条款。是保障法,不是管理条例,别搞错了。
7 Y- F8 n8 O% N+ g* [7 ~4 C& z5 N此条可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t  d3 |( k( h3 S; U4 O+ _【国转联[2014]8号】规定: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2.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一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4.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9 w% l  {! A& O+ o' |
第75条" E, t, s9 q' M7 |( ^  n( `( V! x/ o# x8 t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4 l/ X9 t: d7 c  C& P
改为: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现役文职干部。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y) f7 ~. v! S  w* V: a
第77条# a6 V5 y9 p0 Y+ b5 \+ _3 ]
' f1 X* w7 {. v8 p! A  第七十七条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M+ D" w7 j( _9 ^) v% ]2 ^
$ m" L" i. ?/ r0 g& U7 P% c建议:此条应明确本法与以往法规冲突时怎么执行,特别是出现不利于退役军人保障、发生降低待遇时,怎么执行。
$ `: a# ^5 O. t2 D) k) S$ R本保障法必须提高、补充和明确的内容:
7 {4 J& ?' B$ ?! e3 l5 q# Z1、没有对退役军人家属、子女、父母等直接近亲属以法的形式进行政策优补内容的存在。) I# V* k) M8 J% N* H2 R: z# T
退役军人在世其间和离世后,如果近亲属(独生子女、父母)确有重疾或残疾证的弱势家庭,政府在政策层面都应该有硬性的优抚措施保障,让这样的退役军人感受到国家的温暖。
* S" [% Y$ d" ~& l; E2、增加:退役军人年满65岁,户口可随子女迁移。" @3 \# P* S- Y# R/ A6 x+ i5 x
3、剔除,“参照、相应、可以、应当”,等不严谨用词。
& I- L6 C2 o. T" v8 v3 d" E/ e4、明确保障主体的责任。保障内容必须有实实在在的举措。( r* q. p# {' y3 ^
比如安置的,如何保障安置到满意的单位,自主的军官如何保障他们退役金始终得到落实、不被打折(比如最近的打折如何纠正),退伍士兵如何安置好,没有工作的如何保障他们不会成为无依无靠之人、参战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如何提高保障标准、退休的如何保障现有的军休制度更好。  \8 Y, I, @; a" B
5、保障重点不突出,不具体,不细致,不明确。
' X% k, ^& V0 U* j对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理。本法中都应该给与明确。尤其对参战参核无保障、受伤致残无工作、转业安置后下岗、自主择业军官的定性、待遇等这些原政策不够明确。保障不到位的,应该是本法需要特别强调的重点,但恰恰在本法中不具体不明确。如:对自主择业军官,一字未提。这三十多万中级军官都不在了?还是利用本法就这样被改为“逐月领取退役金”,这部分人在本法中连个称呼都没有。你们依据那条法律改的?《兵役法》,《军官法》还没有废止,难道你们要违法制订法规吗?/ `. U: B2 `1 i4 B9 Y$ O1 i
6、各项资金的来源做法律规定。; A7 l$ j$ w* a4 F5 f
例如自主择业退役金,优抚金、抚恤金,丧葬费,等应该由国家财政拨款,房补,取暖费等归地方财政拨款。以法律的形式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到位。1 J1 O1 P+ N+ e6 u: R5 b7 J; B
退役军人保障法是关系到国防安全,社会稳定的百年大计,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法,从目前的草案看,原编撰人制订本法的服务方向不明,文字水平欠佳,法理基础较差,制定目的不纯,不适合继续修编。) S/ @4 i, [1 d2 S3 p$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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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修改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各级人大、政协应该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分配给退役军人群体,使其能够参政议政。”“成立中国退役军人委员会(或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待遇的法规、政策,代表退役军人的共同利益,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 q) D: \) _
修改理由:全国目前共有退役军人5700多万人,今后这个群体还会越来越庞大,应该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给他们分配一定比例的名额,让他们能够广泛的参政议政,为国家各项建设,特别是国防建设积极地出谋划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共有《残疾人保障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两部保障特定群体利益的保障法,均规定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或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该群体的共同利益,维护该群体合法权益的条款。而事实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对维护残疾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这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无疑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因此,为了有效地维护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成立代表退役军人共同利益的组织,且该组织的人员构成要涵盖退役军官、军士、义务兵群体中各类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代表,并专设退役残疾军人代表和退役女军人代表。《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如果不能像上述两部保障法那样,指明成立类似代表退役军人共同利益的组织,那么当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受到较高权力部门侵害时,将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尽管该草案指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但事实是很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错误地把退役军人做为管理对象,而不是服务保障对象。特别是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四部门违反中央文件(中发[2001]3号、中发[2016]13号和和国转联〔2012〕2号等)规定,联合下发的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0]21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违法违规调整自主择业退役金标准,将自主择业退役金计发项目中的“军人职业津贴”项目并入“自主择业生活补贴”项目(已经按现役军人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70%进行折算)做为新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项目,再乘以个人计发比例进行发放。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和国转联〔2012〕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中“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的规定,更是违反了中发[2016]13号《**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2016年-2020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0]21号文件不仅存在涉嫌“下位法违反**法”的问题,而且党性原则缺乏,没有做到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破坏了军改的政治大局和政府的公信力,严重侵害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群体的合法权益,当然也遭到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们的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通过各种渠道合法合规合理地向上反映问题,但时至今日依然没有得到退役军人事务部合法合规合理的回应和解释。在此,特请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0]21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纠正其违法违规调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标准的行为,并进行追责、问责,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党的形象、中央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几十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不要让服役时奉献青春、退役时牺牲了能安置公务员的利益的他们流血流汗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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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修改建议:增加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即“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自主择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依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时的中央有关文件法规落实好退役金等待遇”
  u* c* \5 d) I5 z) s9 g修改理由:《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保障的应该是历史上以各种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政策实施近20年来,产生了几十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他们为国防和地方建设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奉献,保障法“无视”他们是不应该的。同时,自主择业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意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现役时的低待遇、退役时牺牲了安置公务员的利益,都决定了他们与将来军队职业化时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完全不同,所以应单列出来,绝对不能混为一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都是依据当时的国家政策选择的自主择业,国家理应按照当时的政策继续落实好他们的待遇,体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和“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而此处的“当时的国家政策”不应包含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四部门违反中央文件(中发[2001]3号、中发[2016]13号和国转联〔2012〕2号等)规定,联合下发的、违法违规调整自主择业退役金标准的退役军人部发[2020]21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文件。
5 n8 Z) V) s4 t3 b3 x2 j, {第二十三条修改建议:增加“自主择业”、“ 在编”和“下月”,并修改为“退役时以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A, ?* U* V% o  f修改理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退役群体,不应混淆或忽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于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合同工人数众多,此类人员如果被列入停发退役金的人员范围,将限制退役时以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的择业范围,这与国家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就业的政策精神不符。且聘用的当月聘用单位并未发放其工资,为何要无故停掉当月退役金使退役军人陷入当月无经济来源的囧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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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l6 X" O" F$ X  J, l
修改建议:增加“党中央”,修改为“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 z; s5 H4 h' l( M/ S修改理由:党指挥枪是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且历史上中央颁布的有关军人退役安置的重要政策法规均是由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制定颁布,故应保持前后一致。  {0 q1 d( b# v* m- {2 O+ q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 j: q4 X. m5 E
修改建议:将“可以适当放宽”改为“应当适当放宽”;将“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改为“退役军人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 b4 J  D3 B' i, {, e: o$ ]! n修改理由:增加法律刚性,减少弹性和可操作空间,切实将对退役军人的优抚落到实处。退役军官服现役经历也应当同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一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H' w+ m6 g8 \) p4 N1 e" ~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i' b8 J) u  o$ p+ }. A2 k4 r
修改建议:修改为“军人退役后,可依法选择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一种或多种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5 Q% ?1 N% n, E# N, t修改理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缴纳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而再就业后,其工作单位往往会将“五险一金”统一缴纳,养老和医疗无法拆分,导致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和工作收入无法兼得的尴尬,不利于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应允许退役军人选择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一种或多种社会保险。8 Y1 F9 K( g# T, n9 I( W, N6 ]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9 Q2 {5 Q% [, P4 W修改建议:增加“军人退役后符合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安置地所在省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放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 r5 F/ |/ a3 z7 t& J# O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6 \7 b! b9 o7 K6 ?/ [9 r/ u修改建议:改为“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 D2 @5 P* W" z- v0 v8 B1 P
修改理由:避免政出多门导致退役军人优待证的作用打折扣。
1 s) L# K' S9 ]/ c3 K$ I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a) W% {$ M8 ^
修改建议:改为“重要节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7 n! V% P2 ?6 e/ q修改理由:真正把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和重视落到行动上。8 j" U% T& W  K1 ?! z! l1 Q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C! s0 Y( l- e9 i" C4 q修改建议:明确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的军人配偶死亡后的安葬问题,毕竟中国人有夫妻合葬的传统习俗,且“军嫂”们为了让军人们安心服役,也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奉献。8 X% a+ J! l& a/ z'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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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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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4 }& u# \! g: d( ?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G1 b& _$ ^0 S+ |8 s
修改建议:1.增加考核评价方法,赋予所属地退役军人线上线下定期或不定期实名评价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包括退役军人事务部)落实退役军人待遇工作的权利,并给予较高的权重,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做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及奖惩的重要依据;2.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单单“约谈”处罚太轻,必须视后果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由有关权力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如“撤职”、“降职”等。对违法违规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否则无法有效约束权力和依法真正保证退役军人各项待遇的落实;3.对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国家部委落实中央政策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处理措施单独列条款进行明确,防止严下不严上、“灯下黑”的问题,杜绝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四部门违反中央文件(中发[2001]3号、中发[2016]13号和国转联〔2012〕2号等)规定,联合下发[2020]21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违法违规调整自主择业退役金标准,破坏党的形象和中央政府公信力,严重侵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这样的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j& g4 ^. J  z0 L* B5 p1 J" v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1 }( J8 A5 N. y" l2 y' `; b6 A$ q
修改建议:有权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是哪些机关?受理和处理时限是多少?都应当在条款中予以明确
7 h& n( W3 X* v+ E* A修改理由:防止检举、控告人投诉无门,无法**。例如针对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四部门违反中央文件(中发[2001]3号、中发[2016]13号和国转联〔2012〕2号等)规定,联合下发[2020]21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违法违规调整自主择业退役金标准,破坏党的形象和中央政府公信力,严重侵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投诉无门,合法合规向上反映问题数月都没有得到退役军人事务部合法、合规、合理的回应和解释。2 i+ v, {( s" l& L$ N( U  b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K0 y: H% ]9 H  N- W5 g# c(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z5 F6 ^6 n" r7 b' ?. |, u2 O# Q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2 N3 t) ]3 q' P! b6 x5 i(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3 D# I' P* s. {  n( U" O: r9 \% [* i(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 }" v' ^7 \. k3 `1 q6 I(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 n# z5 m% |' A/ \3 R(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3 h3 A" h5 D" o; o6 l9 f(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a3 J5 A3 a+ H2 L2 r% ?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 ?; K) B' e( c2 s
修改建议:单单“处分”处罚太轻,必须视后果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由有关权力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如“撤职”、“降职”、“开除公职”等,对违法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否则无法有效约束权力和依法真正保证退役军人各项待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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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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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 ?% U6 r7 ^6 E- L, v修改建议:强烈要求取消!!!
" b  m# [7 ~+ T0 D修改理由:退役军人的相关待遇是党、国家和人民根据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牺牲和奉献所给予的肯定和补偿,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退役军人违法,同普通公民一样受国家相关法律的约束和制裁。那么请问: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有什么权力取消退役军人们合法合规的相关待遇?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有什么权力对退役军人们做出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裁措施?难道一名员工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在公司老板就能停发他的劳动报酬?3.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玩忽职守,不依法落实退役军人待遇,退役军人们因此依法**、**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不会依据此条款威胁当事人放弃**,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4.对退役军人们做出如此的加重制裁,就如同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0]21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违反中央文件(中发[2001]3号、中发[2016]13号和和国转联〔2012〕2号等)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生活补贴项目搞“折上折”一样,到底是对军人的“尊崇”还是“歧视”?5.制定如此条款是不是把退役军人当成维稳对象?# r+ Y8 L% X/ f+ k4 U1 \5 Y! w. V4 M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9 }9 d2 K, _: @$ q' B
修改建议:建议取消
  R, W+ M+ y0 b* o: g  }修改理由:理由同第七十一条修改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无权对退役军人们做出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裁措施和取消退役军人们合法的相关待遇。. ^- d; i) R* y( _# N7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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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F8 X5 I! D/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总体看法和意见:1.做为起草者的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对退役军人的历史不够了解,对国家有关退役军人的政策法规不够熟悉,对各地退役军人待遇落实情况不够掌握,对退役军人面临的现实困难不够清楚,导致保障方面的内容覆盖不全面、表述不准确,有些条文与老政策相抵触;2.缺乏法律的专业知识,条文模糊性的词汇太多,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退役军人待遇的落实;3.起草者错误地认为主管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就是管理退役军人,但事实是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工作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退役军人中安置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实施管理,自主择业、复员、退伍等退役军人从军队退役,没有在体制内安排工作,与普通百姓没有什么区别,除受国家法律约束外,党员同志们有所在党组织进行管理、教育,根本不需要再受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额外的管理。《残疾人保障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两部我国保障特定群体利益的保障法通篇不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权益的条款,为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中要专门针对退役军人设置第七十一、七十二条这样的歧视性条款,难道退役军人就低人一等?难道是出于维稳的考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管的退役军人工作是涉及退役军人待遇落实的工作,不是退役军人,是服务保障部门。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保障法草案的制定者官本位思想明显,重权力轻义务,针对被保障对象设置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额外的处罚权力,而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服务保障部门不履行相关义务,甚至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这样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却仅仅做了“约谈”、“处分”等不痛不痒的处罚规定,而对有权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以及受理和处理时限也都规定不清,这种做法当然遭到了广大退役军人对该草案到底是“保障法”还是“管理处罚法”的强烈质疑。
# G( |$ {4 C) n1 v# \# [+ I$ y. h建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制定者除了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外,还必须引入法律界的专业人士,特别是要邀请各类退役军人广泛参与,了解大家的需求和困难,集思广益,制定好相关保障条款;2.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服务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处罚和监管等条款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组织成立起草小组专门制定,而不应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自行制定,防止“屁股决定脑袋”、“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造成相关部门有意淡化自身责任的问题,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各项合法待遇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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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建议:将“退役军人工作”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并应明确哪些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哪些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理由:责任明确,才能防止扯皮,才能落实到位。
第九条 建议:在“在对退役军人”后增加“保障”。
理由:此法为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不是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
第十一条 建议:在本法或细则中明确各类退役军人如何安置。
理由:形成长效机制,防止地方政府在落实中变形走样。
第十三条 建议:将“优待证”改为“荣誉证”,并明确“荣誉证”的使用办法、优惠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制发”改为“国家统一**,由各级人民政府严格发放”。
理由:“优待”容易让人联想到“俘虏”。明确优惠范围是为了防止落实中打折扣。由国家统一**,是因为退役军人是响应国家号召服兵役的,是保家卫国的,优待不能分地区。
第十七条 建议:应增加并明确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具体指导原则和基本方法。
理由: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现象是普遍的,弹性太大,地方相关机构和部门可执行可不执行,造成退役军人就业十分困难。如何接收安置,是退役军人待遇保障的关键环节,也是本法的立意初衷。
第十八条 建议此条修改为: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有关规定及配套法规执行,逐月领取退役金,保障其待遇。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理由如下:
从草案中可以看出,退休的是由安置地政府做好服务保障,转业是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岗位,复员是按规定领取复员费,逐月领取退役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保障其待遇。这其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选项,逐月领取退役金的,也没有提及保障其待遇。
显然,原自主择业的,在草案中被列入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范围,待遇得不应有的保障,中央和国家原来确定的政治待遇、退役金和各项待遇被减损,侵害了自主择业干部的切身利益,不符合立法原则。
现行《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现行《现役军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对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2001年**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 号文件明确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所以,建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专门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与现行《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中央政策相衔接,体现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进步性,继承自中发【2001】3号文件以来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明确的身份定位和退役金、政治待遇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并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
并建议在《草案》附则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执行领取退役金,保障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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