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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丝毫未提及执行了20年的自主择业政策的善后方案,对现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进行后续的保障和服务以及身份定位,草案应该有明确的说法,不能给军转政策埋下一个无法预期的坑。自主择业制度的诞生,无疑是对原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的一种改革尝试,为我国深化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起到了试水的作用。这一政策推行近20年来,共安置退役军官50多万人,极大缓解了政府安置压力,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着随时间的延伸,自主择业的制度设计、配套规范、落实管理等等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如规范自主择业的法规缺乏顶层规划和系统设计;自主干部身份定位不清;退役金增长机制模糊且不稳定;住房等社会保障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等等。这些问题都极大的困扰着广大自主择业干部。除此之外,现有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伍士官等,后续的保障如何延续等,随着军队转业政策的变化,这些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不应该模糊其词,更不应该强制性的推出一个简单粗暴的解决方案。三、草案未能与现有政策有序衔接。军队转业政策已执行多年,留下了大量历史旧帐,草案充分体现了“新官不理旧账”这一甩锅意识,完全抛弃了现有的军队转业政策相关系列文件精神,通篇未体现或引用任何一条现有的中央政策法规,与现有政策法规完全脱钩。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12]2号、中发[2016]13号等系列核心政策法规精神,在此草案中基本无体现。此外,草案中还存在乱衔接、乱作为的现象:“第二十六条,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此条款明显不合理,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以及“一事不再罚”两个基本原则。军人服现役期间违法,相关执法部门会在其服役期间进行相应的处罚,退出现役后再进行重复处罚明显违反了上述两项基本原则,此条款随意增大了退役军人服务部门的权力及范围。四、增加对退役军人组织学习、组织生活等相关条款。1.退役军人的党组织关系(人事关系)接收后,应指定相关部门(事务局(厅)或者街道工委等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做好退役军人的学习教育保障服务工作,落实组织生活制度,融入住地生活。2.建议增加退役军人交纳党费条款:按照根据中央组织下发的《党费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指示精神,结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性质,收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费,应该区分以下情况:(一)自主择业军士(包括军官、士官)党组织关系在居委会所属党组织,未就业前以最低党费标准进行收取。就业后,个人党组织关系按照企事业单位要求转出社区党支部的,党费交纳应按照企事业单位党费收缴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五、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身份。建议对退保法(草案)中相关称谓进行更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历史遗留问题,为党和国防建设奉献了青春和热血,随意降低保障标准有违法治精神。《草案》第18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建议内容对应做出调整:1.保障法草案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属于转业干部范围,在相关保障待遇方面,在尊重军队改革历史的基础上,应对军改前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群体进行分类保障。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择业军转士官可以统称谓自主择业军士;3.取消“逐月领取退役金”称谓,改为“退役金保障”或者“自主择业安置”等具有尊重性的称谓,坚决杜绝使用带有贬低性或者不良诱导性的词语。六、树立尊重退役军人的意识,真正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全社会树立尊重退役军人的意识,草案在这方面缺乏相关的内容。“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需要国家的大力宣传和投入。七、尊重军改历史,建议对[2020]21号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予以处理。今年4月底,退役军人事务部未经公开征求意见,联合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文《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四部联发的[2020]21号通知(以下简称“21号通知”),该文件严重违反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12]2号、中发[2016]13号等文件规定和指示精神。擅自改变退役金组成结构,将“军人职业津贴与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项合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项”,实际上是取消了军队工资项目一直有的“军人职业津贴”项目;擅自在全额计发项目上加系数。国转联[2012]2号文件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中发[2016]13号文件明确规定军改期间退役金按现行政策计发。2020年仍然还是军改期间,应该全额计发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而21号通知规定“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个人退役金比例计发”。同时,该项实际计发标准低于军队同职级军官,造成折上折事实。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公信力。四部联发的21号通知作为下位法违反**法,并严重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其对广大自主择业干部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实质性侵害,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公信力及有损于依法治国的国家形象。根据形势发展,如确需对退役金构成及计发办法有所调整,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等原则,合理合法实施。以上我的建议不仅代表我个人的真实想法,也代表了我所在地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真实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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