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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紧急求贴关于自主人对退保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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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三条 建议修改为:“退役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理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鉴于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推进,占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比例逐步减少,而不占编制的合同工(临时工)比例逐渐增多,该条款进一步限制了退役军人再就业工作范围和再就业工作机会,并且严重违反了现有的中央政策法规精神,建议与现有中央政策法规(国转联[2001]9号)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建议:应明确残疾军人优待办法。
理由: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现象是普遍的,弹性太大,地方相关机构和部门可执行可不执行,造成残疾军人的优待形同虚设。
第二十五条 建议:应明确如何优先保障。
理由: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现象是普遍的,弹性太大,地方相关机构和部门可执行可不执行,“优先”往往落实不到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议:删除本条。
理由:按照“一罪不二罚”的法律原则,军人服现役期间违纪已经由军队做出处罚,任何部门都无权进行二次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议: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修改为“具体办法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理由:以往关于退役军人的政策规定都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而且充分体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第三十三条 建议:应明确培训标准,如每年培训几次,每人可参加培训几次等。
理由:实际工作中,存在培训不到位、不落实的情况,应明确培训标准,防止类似情况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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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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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j571 于 2020-7-10 17: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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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议:此条修改为“退役军人凭国家统一发放的退役军人荣誉证等有效**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由国家统一制定具体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
理由:标准不统一,就存在“优待”在一地可行,在他地不行的问题。现实中这种现象屡禁不绝,花样百出。
第五十五条 建议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节日(建军节、春节),组织对退役军人家庭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协助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困难。
理由:现实中,慰问活动很少,更很少有解决退役军人现实困难的。仅发个光荣牌,没必要在此处单独提出。在破败的土屋上挂个光荣牌,反而是一种讽刺。在数字互联网时代,在居民**信息中体现退役军人身份,将退役军人的优先优待落到日常生活的实处。
第五十九条 建议改为:分类设置退役军人公墓,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逝世,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退役军人公墓。
理由:要让退役军人获得尊崇,就应将所有退役军人去世安葬问题解决,另外更改“死亡”为“逝世”,表达尊崇意识。当前,只有少数退休的可以达到条件,显然不是普惠政策,而是一种特权。
第六十条 建议此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领导岗位、重要司(处、科)负责人必须有从军5年以上经历的人员担任,其它岗位应定期安排到艰苦地区部队下连当兵接受锻炼,切实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理由:现实中,由于退役职能部门对军队、军人、退役军人的不了解,导致制定的政策规定与以往政策规定相违背、与退役军人的实际相去甚远,严重损害广大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第六十五条 建议补充增加“对于省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国家依法治国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补充增加“对因此造成退役军人权益受损的,应获得经济利益补偿,区分情况,由地方政府解决,或获得国家赔偿”条款。
理由1:、国无法外之地,退役军人事务部,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不应当成为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更不应该成为特权部门,自己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国家机关部委也应当接受全国人大和国家相关法治管理机构的约束,不能任意用权,也应当在法制的笼子里。
理由2:现实中,不落实退役军人待遇问题比较严重,如果没有制约性和惩罚性措施,这些问题仍然会继续沉淀,一旦积累到一定程度,不可避免地影响社会稳定。
第六十六条 建议:补充增加“待遇保障、权益维护”内容,该条款修订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待遇保障、权益维护等工作。”
理由:这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重要内涵,不容有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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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人家是要修改的,提这个没意义的,就是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就行了,  发表于 2020-7-1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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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j571 于 2020-7-10 17:38 编辑 / U+ F- _& y; P8 ~4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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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建议删除“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表述。
建议将“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修改为“退役军⼈受到刑事处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当时身份对应的国家规定、管理权限,确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并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9 C1 ?& S+ t6 v. o' D
理由如下:
    国家对公务员(含退休干部)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处罚门槛,没有涉及违法治安处罚的内容。单独对退役军人作此规定,是隐性将退役军人作为维稳对象的做法,是对退役军人的歧视而非“尊崇”。
县局(科)级部门对师团营级干部的处置范围扩大化,是权力的一种滥用,也是对退役军人的一种歧视,是退部系统对退役军人的政治迫害,是一种“文化大革命”式的乱作为。不同级别的干部的处理,应当按照相对应级别的审批权限进行,中止、取消待遇的处罚,应为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作出。
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其退役金的处理,暂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转联〔2014〕8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2.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4.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所以,退役军人的处罚应当参照上述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而不是扩大退役军人保障工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草案内容,明显是对退役军人的歧视视和打压,有失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如果,按草案落实,是对中国法治环境的破坏,是对权力的滥用,属于断于活路,因为,我们国家对罪犯也没有这样苛刻的法律规定,这样做极可能发生不可想象的恶性后果,不符合“以人为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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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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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七条  建议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部门和人员,受中央纪律委员会**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退役军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中央纪律委员会**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接到退役军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法律责任》的第68、69、70、71条内容看,该草案对退役军人管理部门的处罚最高仅为处分,对退役军人的处罚则严重的多,严重不对等,体现了对退役军人的歧视和仇视,没有体现“尊崇”和“保障”的态度。不符合法治公平原则。
为此建议:对第九章法律责任的条款,像“严肃处理退役军人违法违纪”一样,列出具体条款来严肃处理退役军人管理保障部门人员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没有明确处罚的条款,对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就没有震慑力和约束力,体现不出对退役军人尊崇保障的态度,也不会让广大退役军人信服。
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六十八条的建议  
原文:
第六十八条 建议修改为“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责处理;对不再适合为退役军人服务的人员,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一) 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待遇的;
(二) 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 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荣誉证的;
(四) 挪用、截留、私分、克扣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 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的;
(六) 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 诋毁损害军人或退役军人形象的;
(八) 失职、渎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
(九) 违反规定受理和处理退役军人申诉、控告的;
(十)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理由:
1. 修改原文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表述。“处分”一般只是用于表达党内、行政内部的处罚,目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经颁布,其约束力已经基本涵盖了此条的相关内容。故提出修改意见。
2. 增加“发表不当言论,诋毁损害军人或退役军人形象的”、“ 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 、“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退役军人申诉、控告的”内容,并作为新的条目,凸显对对军人和退役军人形象和荣誉的重视,真正体现出《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理念。而不应该成为职能部门脱责或减轻违法违纪处理的惠官条款、特权条款,让保障服务部门或人员成为特权部门或人员。
第六十九条 建议修改为“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 由其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再适合为退役军人服务的人员,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理由:该条款应当与《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相对应,而不应该成为职能部门脱责或减轻违法违纪处理的惠官条款、特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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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兵役法》、《现役军官法》等、人家是要修改的,提这个没意义的,就是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就行了,  发表于 2020-7-1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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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强烈反映必须修改的9处条款
) k  q( E& ~- \  ^0 X+ c全国自主择业干部反映最强烈的意见建议,也是最新的。
1 v( A0 P3 [0 ^. c0 @; G( ^( Q& C" V. f4 Y+ c1 s0 x: \4 O" h" s
第十八条【原文】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 a; N- v0 v& A0 l4 z; m( E建议改为: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复员、逐月发给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Y" X% ~( w; w( n) h! ^
修改理由:
. J2 H( G% ^8 g1 O$ [' Z一是将“转业”改为“计划分配、自主择业”的理由:9 t  i: P! P3 @
1.该条规定违反现行《兵役法》、《军官法》及**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上述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军官转业安置方式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实行计划分配安置方式,二是实行自主择业安置方式,这两种方式共同构成军官转业安置方式。
' o2 ^/ y7 l6 w2 g: {5 ~2.本条款中对军官转业方式仅表述了“转业”,结合后面条款的解释应为“计划分配安置方式”,故意遗漏了《兵役法》中规定的另一种军官转业安置方式“自主择业安置方式”。这明显是不尊重历史,更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破坏。应当在本条款表述中对“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加以明确。
1 S0 ~; K) S' M% T3 P3.如果对军官的“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不进行明确表述,一是造成重大遗漏,将二十年来已经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30万军队转业干部排除在本法的保障之外。二是容易人为地造成混乱。30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定位、退役金发放标准、相应的政治待遇将无法确定。30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H0 Z7 }/ U+ m" D2 l5 b& W
4.“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于保障法生效后开始实施。即“逐月领取退役金”仅适用于保障法生效后退役军官的安置方式。保障法生效前的退役军官,应当适用退役当时的安置方式不变。这也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因此,应当在第十八条中明确表述“自主择业”这一军官转业安置方式。
" ^! Y* X; t% R二是将“逐月领取退役金”改为“逐月发给退役金”的理由:
( ]- w* e% C* `9 J6 J1.“发给”是政府的主动作为,是服务保障到位,责任主体在政府;“领取”可理解为是退役军人的伸手讨要,不去讨要可能得不到,责任主体为退役军人。3 Q4 R% r3 ]* `: n5 w
2.“逐月领取退役金”改为“逐月发给退役金”,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尊重”,更加有利于实现“关爱广大退役军人”的立法初衷。 , U5 S5 |! P6 P: Y1 k! B
第二十七条【原文】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 N7 h& L4 ~) m3 J2 {' t建议: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改为“具体办法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1 w5 K5 y  p7 {3 J1 O3 ^
第四十六条  【原文】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6 z$ b7 L3 R. V5 H0 U建议:将“依法”改为“自愿”。& G( ^& ]8 H2 G( Z7 \, X; {
理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没有年满60岁还要**退休手续这一规定)。这意味着退役金是终身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自愿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按照相关文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保险按照以下办法缴纳:(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享受退役金待遇的同时,可以另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和规定退休年龄后,可再领取一份养老金。(2)缴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主择业后再就业的,可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分别按相应比例缴纳。另一种是不再就业的,可到人社部门选择灵活就业缴纳方式。, g6 X2 ?- p( q
第四十七条 【原文】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8 _8 D; G0 p1 ^4 d# T& d9 L2 I
建议:明确退役军人的住房保障、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落实的法律性规定,如何落实,并明确安置地人民政府的落地职责。
# _+ X% k. a+ h9 R理由:没有具体指导性意见,住房保障就永远没有落地的时候。目前,各地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发放问题很大,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根本不发放,严重侵害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d* C8 e& h5 x; r/ w+ z' D
第七十一条 【原文】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X% |5 O& Y1 I; @8 Q建议改为: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当时身份对应的国家规定、管理权限,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 ^- {& v; I3 G. |% M修改理由:退役军人,曾经长期工作生活在军队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里,性格特点、思维习惯、处世方法,与普通民众有很多不同,各级党政机关和全社会都应该尊重、理解和包容退役军人。对退役军人处罚一定要慎之又慎,多层把关。随意降低了“取消退役军人待遇”的处罚门槛,与“关心关爱广大退役军人”、“尊崇退役军人”背道而驰,违背设立《保障法》的初衷。  r: [$ D* e: _( j& u
        第七十一条【原文】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c8 [" y& I2 o7 |3 h9 t
建议改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的处罚门槛,与公务员受处罚的条件一致。将“由县级以上”改为“由省级(含)以上”。
6 H5 }/ k* c$ r+ Q$ A& a/ ^, {修改理由:( S6 K' D- T! ^% c# m7 a$ U$ X. H
原法条违反《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任何法律法规不能超越宪法。8 S4 L8 T8 f$ ~! _" Z2 }
国家对公务员(含退休干部)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处罚门槛,没有涉及违法治安处罚的内容。单独对退役军人作此规定,是隐性将退役军人作为维稳对象的做法,是对退役军人的歧视而非“尊崇”。- p7 E8 M$ P( n8 P! T/ v7 \, s
第一,退役军人也是普通公民,如果违法犯罪,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了。如果**专门针对退役军人处罚的法律条款,或有意把处罚门槛降低为“治安管理”,把权限下放到“县一级”主管部门,这就是对退役军人的歧视与偏见,是与“尊崇”背道而驰,也容易出现公权力的滥用。
0 o" ?+ \8 a' W2 [) P# @  V第二,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退役军人待遇挂钩,于理不通,于民不公。现代文明社会,各国对于公务人员,只有构成犯罪的,才能开除公职,即便是退休后也只有被判处刑罚才能取消退休待遇。草案的这一规定不仅与既有的规定(国转联[2014]8号)相冲突,破坏了国家政策的稳定性,而且加重了作为退役军人的基本公民义务。& V" P+ {1 [( U8 G
第三,退役军人群体类别广泛,级别差别大,服务管理办法不同,不易在此条统一规范。& Q2 N! o1 k4 |9 X  ?
(一)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来讲,军休的定位仍然是军队人员,相关待遇按军队规定执行,如何处分应该按照部队对同职级人员处分办法执行。2014年9月23日开始实施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中没有出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待遇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的条款。
& e/ A; Q0 k  G. {& d(二)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均为安置地国家公职人员,自觉遵守并接受《公务员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约束和惩处监督。特别是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对公职人员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处罚门槛,没有涉及违法治安处罚的内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对因刑事处罚受到政务处分的“处分的给予单位”和“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也有明确的规定。; M4 R4 q+ ~1 k3 O8 F2 ^1 _  ~
(三)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来讲,其待遇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恢复的条款均有明确规定。
( d7 o+ [, q  Z0 |' a6 K4 g国转联[2014]8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除此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同省级军转部门**,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 ?& @7 C# k" {8 e中发[2001]3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并未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触犯治安管理条例做出特别规定
' U+ j3 H# q, s因此,“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应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的前提下,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i' l5 ?( e2 a% g7 a
第四,本条存在对处罚机关层级上存在边界不清、群体不明,甚至是层级过低的问题。退役军人群体类别广泛,管理部门多。按照“一罪不二罚”的法律原则,任何部门无权进行二次处罚。
# N  q( i! s  D7 i7 M第五,管理与处罚的权力皆在县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这又陷入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权力陷阱。此条立法要慎重,要严格落实将“权力放进法规制度的笼子里”的目的。
2 J# i  C: H$ o2 s6 S& {第六,在《退保法》中规定过多和过于严苛的待遇处罚条款与其性质不符。我们认为《退保法》应当突出的是保障,而非管理和处罚,不要让《退保法》变味,成为退役军人的管理法。6 p7 |* v+ c( ^5 g' g! s
第七十二条【原文】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9 R& r/ }( y1 j+ r建议改为:退役军人对军地各级各部门作出的减损退役军人待遇、侵害退役军人权益、或做出不公正、不平等对待的,可以逐级向主管部门或**部门反映问题,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l& H" B- x, z: M修改理由:充分体现立法初心,确定退役军人**合法有效途径,避免职能部门漠视推诿,保证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 s/ u8 A: V% ^% s比如,2020年调整退役金,全体自主择业干部对于“退役军人部发〔2020〕21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意见极大。因为按这个通知调整退役金,是明显的有法不依,用新算法实现明涨暗降,属于主观故意克扣退役金的行为。虽然涨了钱,但直到现在,自主择业干部依然不知道涨了多少钱、怎么涨的钱,因为各级退役部门一不说明、二不解释、三没有明细。对于自主干部的纷纷诉求,各级部门可谓装聋作哑、置若罔闻,或者是回避问题,顾左右而言他,同时动用各种力量,打压舆情,甚至直接把自主干部列为维稳对象。这次退役金调整事件的恶劣影响和舆论情绪,还在蔓延,逐步升级。恳请全国人大机关对退役军人部发〔2020〕21号《通知》给予合法合规性审查。
0 e! M& o/ h6 Y* m# q对于上述这样故意克扣自主干部退役金的行为,要使自主择业干部有申诉的渠道,有帮助各级纠正错误的途径,有维护自身权益的切实管用的办法。
2 E, {0 ^, k' @. m6 I第七十三条【原文】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v' [2 l% e0 J  o8 P/ f1 S# x建议改为:删除。  [& C) Y) s6 x: N+ w# b
修改理由:
4 g1 M8 g; f# _: X# ^# b第一,要明确“保障法”是对被保障对象的“保护”、“保证”,而不是“处罚”。本法是保障法,不是管理法。《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应充分考虑、全面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将他们视作对立面来惩罚和制约,这不符合一个《保障法》应有的精神! 4 P" z# T+ F9 d* }$ ?
第二,从立法常识讲,这里说的法律责任,应是对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落实不好如何追究。而这里却重点强调了退役军人违法违纪如何惩处,让人大跌眼镜。退役军人也罢,现役军人也罢,违法违纪都有相应的法规和部门处理,无需在本法单独体现。. O( Z  |0 q; ?: }1 J* j* `1 U.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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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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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二条 建议修改为退役军人对军地各级各部门作出的减损退役军人待遇的决定不服的,退役军人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正、不平等对待的,可以逐级向主管部门或**部门反映问题,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充分体现立法初心和法治精神,确保退役军人依法**途径畅通,避免职能部门漠视推诿,保证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七十三条 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建议在本条内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其转业时的国家相关政策逐月领取退役金,国家保障其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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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7: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八条 建议:将“可以适当放宽”改为“应适当放宽”,并明确细化放宽、优先具体办法。将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修改为“退役军人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理由:实际工作中,“应当”“可以”“应该”等表述,均成了地方相关机构不落实的借口,因为弹性太大,导致地方相关机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广大退役军人诉求无门、偏走极端的现象时有发生,极易损害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公信力。
第三十九条 建议:将两个“服现役满五年”均改为“服现役满四年”,并明确细化设置数量。
理由:退役大学生士兵大多只有4年服役年限,设置5年的要求不近情理。如果不明确细化数量,地方部门依然会选择性执行,制度政策仍然会形同虚设。
第六章 建议:对相关优待进行细化量化。
理由:如果不明确细化数量,地方部门依然会选择性执行,制度政策仍然会形同虚设。
第四十六条 建议:建议将“依法”改为“自愿”。或增加“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自愿参保”内容。
理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没有年满60岁还要**退休手续这一规定)。这意味着退役金是终身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自愿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按照相关文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保险按照以下办法缴纳:(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享受退役金待遇的同时,可以另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和规定退休年龄后,可再领取一份养老金。(2)缴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主择业后再就业的,可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分别按相应比例缴纳。另一种是不再就业的,可到人社部门选择灵活就业缴纳方式。另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失业期间,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安置地政府负责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将自动取消。
第四十七条 建议:明确退役军人的住房保障、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如何落实。
理由:没有具体指导性意见,住房保障就永远没有落地的时候。目前,各地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发放问题很大,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根本不发放,严重侵害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建议:对相关优惠进行细化量化,纳入考核机制。
理由:如果不细化量化,有关部门依然会选择性执行,制度政策仍然会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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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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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8: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将违反治安处罚停发相关待遇从本法中删除,按三号文件执行。必须增加退部工作人员不作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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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8:37:1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发了个贴,你看看能不能用,我觉得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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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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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8: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本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更为妥当。
9 S1 V7 Z9 ^) u, `  O3 u" d第二条对退役军定义表述不完整。
( X. E/ ?7 t. @+ h2 [. K建议此条改为:本法所指的退役军人,是指军队的离退休干部,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或改为:依法退出现役的所有军人。
& A3 B( \0 S; r. _7 A  u第四条建议:凡军队涨工资时,退役军人(离休、退休、自主)应同时调整,再不能再像过去拖后半年、一年、两年了。同时调也是调,拖后调也是调,为啥非得拖后调?现在都是计算机管理,同时调工资已没有任何障碍。2 s) t+ D% V9 J4 l0 \! }+ m
第四条建议: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2 c9 Z3 E% I' y$ g$ I. r理由:参战补助应包括全部参战人员。如叁过战的退休退役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干部、城镇士兵、自主择业干部,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不公平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
- V- j0 c/ J: F* }) P, r9 y9 f7 m第十八条, 修改理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从2001年3号文件起至今已有20年,《兵役法》也有写,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只字不提,该条忽略了转业包括“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两种安置方式,多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转业方式”有两种“计划分配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仍执行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国转联[2012]2号文件规定”,就是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T& g5 D8 w4 n3 o2 z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也应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退役军人,这部分自主择业干部与《退役军人保障法》“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是有根本区别的,不能因为立新法而把这部分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群体排除在保障法保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退役军人中服役18年以上的师、团、营中层军官构成的特殊退役军人方阵,约30万。本草案未提及执行20年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政策的相关条款,请问这个群体是否已被抹去历史痕迹?请明确中*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既定的自主择业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政策文件是否有效?本草案还当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政治身份定位、发放退役金执行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的延续性。
! v# W$ u5 V( E; ]8 [建议此条改为:* Q7 t  y' I3 p
对离退休干部和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国家采取离退休安置、转业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复员安置、逐月发给退役金安置。& O9 a! O3 T! N
一、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8 J$ Y3 w# F9 H  E* P9 ^9 d! T
二、军队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待遇按现有军队和国家政策保障。" J/ d" U6 u) \6 o
三、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待遇按现有国家自主择业政策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文件保障。
4 W- d6 ]9 J3 a* Z3 X5 E4 R  Q四、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8 i1 m! g: K8 Z第二十二条
  r$ U' g, N. q+ s! O修改建议:“转业军官”修改为“计划安置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 B, h9 @3 L+ a6 p' Z0 m

0 n4 L; y+ H7 l第四十四条改为: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7 [8 K3 V. R1 ~/ ~: M理由: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
! x& `4 d( [! o这个“光荣牌”挂着很丢人。邻里眼神很鄙视,感觉不光却辱,没实际意义,所以就取掉了!+ }1 d$ T1 z; i  L9 B) d
据说仅做这个“光荣牌”就白花了几十亿,把这前用于走访慰问体现“善待”和“尊崇”该多好!为什么要去做不合时代、大家不乐见又劳民伤财的事呢?
+ q7 e& L$ A/ ?7 L+ Q* w' Y建议不挂“光荣牌”。力戒形式主义,规定八一、国庆、春节慰问各发给退役军人500~1000元慰问金,以示分享国家发展红利。
2 u+ U- R( |. C  `; j! u# J四十七条建议: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住房上的补帖和公积金补帖帐户制度,保障相关待遇,以示公平。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保障类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上和公积金补贴待遇的规定执行。+ t9 O/ z$ S" ?- H" [9 \2 q
符合条件的计划安置退役军人,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对符合优待条件的退役军人住房需求,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因配偶无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1 i2 @3 D3 q" f. I' l
第二十六条    建议:请删掉第二十六条理由:法治的重要原则是一事不再罚。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有相应的军法军纪规制,违反军法军纪会受到相应处理。2020年7月1日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在不久的将来,部队也会就现役军人的行为有相应的规制。处罚的目的是治病救人,既然现役军人已在现役期间受到应有的惩罚,退役后还要重新惩罚这是有违法治原则的。同时地方也有越权管理部队事务之嫌。* c  f! j0 R2 W
第七十七条    建议:请在附则里用专有条款说明自主择业干部的相关待遇问题,以“老人老办法”原则规制理由:如果没有相关条款说明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的相关待遇,此后的实施细则就自主择业干部群体就无法可依。引起此群体的动荡,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国家也将失信于自主择业干部群体。
9 {6 t' I  G3 m0 L1 s" {4 O5 x第七十一条建议:划掉此条第二款“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同时对犯罪是否取消待遇作充分论证,谨慎界定。理由: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影响特别恶劣一般都会上升到犯罪的界线,没必要再多此一举,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就取消、降低、中止退役军人待遇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是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此条款这样规定有行政权越权司法权之嫌。至于犯罪是否要取消、降低、中止相关待遇,请立法时充分论证,谨慎界定。否则就有违保障的立法本意。因为相当一部分犯罪是轻微的过失犯罪,不应当就此就取消退役军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待遇。退役军人违法取消相关待遇的已有相关规定,此处额外加入了“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执行,涉嫌惩治过当及执法的随意性,更谈不上对军人的所谓尊崇,建议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y. Z0 X' y6 R/ c: Y
第二十六条!
) Z0 |8 ?6 }# K. f1 J+ H9 l修改建议:非保障范围的内容,建议去掉。' q, `- B# A5 Q
第八章节中的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属职能部门管理工作范围,非保障内容,建议去掉。4 y7 y! d3 I$ I! b, k4 ]* h
建议本章内容增加“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三月或半年组织退役军人代表座谈制度,$ l: i6 [5 a: s- k- f2 M  d& `
特殊情况下的座谈由双方协商,由退役军人代表依法行使本法规监督制度”,退役军人代表的产生另行规定$ w% S8 k( k( a% y# R" [
并对全体退役军人公开联系方式。
: g# j0 ]/ l( ]- O' I. q9 j8 {第七十二条: G  r5 i# j: z6 X1 \
修改建议:增加向哪一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约束对应的职能部门必须接收并规定多长时限内要给予当事人答复,未接收或对答复不满意的该如何处理。
7 B. a% e4 A5 d- L6 C" \6 |最后建议,如果条文内容不变,建议将本法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管理法”。
/ e: P# {7 O! _! T% k、《兵役法》第六十三条中“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兵役法》应当在草案中增加自主择业。改革自主择业政策,把自主择业并入逐月领取退役金,全国30万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安置的,解决了国家的安置压力,他们为国防建设作出了贡献。应当以中发(2001)3号文件为基础改革,小平同志改革开放政策是希望中国越来越好的改革,改革自主择业政策也应该是越改越好,坚决反对退役部违反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岀台的(2020)21号通知损害30万自主择业干部权益的改革3 z  z- }9 |1 G1 }
四十四俢改建议:参战退役军人均应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万万不可部分参战退役军人发、部分参战退役军人不发,还区分参战退役军人身份、工作、收入等歧视规定和斤斤计较,不利于以后打胜仗!9 c) w" J3 b" A2 n* m1 m" R
四十六条建议增加:独生子女的退役军人,当按国家独生子女政策享受增加5%奖励待遇。
  {$ q/ v# a5 D& i1 R) P! U理由:之前所有退休和内退的都增加了5%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 z6 |9 K9 Y  K$ P- \8 P( e四十七建议:建立退役军人住房上的补帖和公积金制度,落实相关待遇。理由:企、事业、公务员都落实了住房上的补帖和公积金相关待遇,以示公平。
5 W5 Q- G9 ], L% {/ `0 R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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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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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8: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本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更为妥当。
# F+ F: W9 n' Z- B第二条对退役军定义表述不完整。! B: c' U8 B' f/ R/ N: @1 O/ g
建议此条改为:本法所指的退役军人,是指军队的离退休干部,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或改为:依法退出现役的所有军人。, j/ c, ~1 w; u8 C$ _- x
第四条建议:凡军队涨工资时,退役军人(离休、退休、自主)应同时调整,再不能再像过去拖后半年、一年、两年了。同时调也是调,拖后调也是调,为啥非得拖后调?现在都是计算机管理,同时调工资已没有任何障碍。
: G8 A: p  r) l6 M; |2 K" q# ]第四条建议: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4 Q/ U1 d2 {) h& _% M! P5 k) ?理由:参战补助应包括全部参战人员。如叁过战的退休退役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干部、城镇士兵、自主择业干部,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不公平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  y. P2 u% W0 p/ p) G
第十八条, 修改理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从2001年3号文件起至今已有20年,《兵役法》也有写,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只字不提,该条忽略了转业包括“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两种安置方式,多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转业方式”有两种“计划分配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仍执行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国转联[2012]2号文件规定”,就是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O3 E, a) l* Q1 l9 u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也应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退役军人,这部分自主择业干部与《退役军人保障法》“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是有根本区别的,不能因为立新法而把这部分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群体排除在保障法保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退役军人中服役18年以上的师、团、营中层军官构成的特殊退役军人方阵,约30万。本草案未提及执行20年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政策的相关条款,请问这个群体是否已被抹去历史痕迹?请明确中*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既定的自主择业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政策文件是否有效?本草案还当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政治身份定位、发放退役金执行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的延续性。
' G5 P) H' i+ j. j建议此条改为:; I4 n( e# o* M' H! A
对离退休干部和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国家采取离退休安置、转业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复员安置、逐月发给退役金安置。
% h/ j% q* x7 B6 a/ I( _一、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h9 M9 e0 a; m8 ]6 D, U" Y/ ]- U
二、军队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待遇按现有军队和国家政策保障。
" r3 |7 U- w/ Q8 R0 I5 t! G 三、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待遇按现有国家自主择业政策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文件保障。, \; x! `1 o2 _/ m# d. X
四、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6 k( L3 I+ k5 q' ^
第二十二条8 x# ]% d" K& i9 E% [% R
修改建议:“转业军官”修改为“计划安置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 w; u/ O' o%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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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改为: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 i9 I4 K6 X2 I理由: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 |) k: ~" N$ G9 O4 K
这个“光荣牌”挂着很丢人。邻里眼神很鄙视,感觉不光却辱,没实际意义,所以就取掉了!
! W+ C% `0 k% Q7 \/ i# p据说仅做这个“光荣牌”就白花了几十亿,把这前用于走访慰问体现“善待”和“尊崇”该多好!为什么要去做不合时代、大家不乐见又劳民伤财的事呢?
9 B# _, a) L: x( g9 u建议不挂“光荣牌”。力戒形式主义,规定八一、国庆、春节慰问各发给退役军人500~1000元慰问金,以示分享国家发展红利。, q; q$ u" `# D
四十七条建议: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住房上的补帖和公积金补帖帐户制度,保障相关待遇,以示公平。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保障类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上和公积金补贴待遇的规定执行。- a/ d$ m2 z; v) r4 l
符合条件的计划安置退役军人,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对符合优待条件的退役军人住房需求,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因配偶无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j9 @4 t8 y7 W) Y. a; U
第二十六条    建议:请删掉第二十六条理由:法治的重要原则是一事不再罚。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有相应的军法军纪规制,违反军法军纪会受到相应处理。2020年7月1日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在不久的将来,部队也会就现役军人的行为有相应的规制。处罚的目的是治病救人,既然现役军人已在现役期间受到应有的惩罚,退役后还要重新惩罚这是有违法治原则的。同时地方也有越权管理部队事务之嫌。- m0 C3 f) r/ Z) y# F+ i  t
第七十七条    建议:请在附则里用专有条款说明自主择业干部的相关待遇问题,以“老人老办法”原则规制理由:如果没有相关条款说明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的相关待遇,此后的实施细则就自主择业干部群体就无法可依。引起此群体的动荡,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国家也将失信于自主择业干部群体。
$ i7 p' a' }, v/ M& H第七十一条建议:划掉此条第二款“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同时对犯罪是否取消待遇作充分论证,谨慎界定。理由: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影响特别恶劣一般都会上升到犯罪的界线,没必要再多此一举,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就取消、降低、中止退役军人待遇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是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此条款这样规定有行政权越权司法权之嫌。至于犯罪是否要取消、降低、中止相关待遇,请立法时充分论证,谨慎界定。否则就有违保障的立法本意。因为相当一部分犯罪是轻微的过失犯罪,不应当就此就取消退役军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待遇。退役军人违法取消相关待遇的已有相关规定,此处额外加入了“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执行,涉嫌惩治过当及执法的随意性,更谈不上对军人的所谓尊崇,建议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0 |; |% C  F8 b第二十六条! 9 h- D) r* o! }+ s- }8 ]# N( _+ N2 C& B
修改建议:非保障范围的内容,建议去掉。4 P9 T7 p; B& J( G
第八章节中的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属职能部门管理工作范围,非保障内容,建议去掉。* i$ F5 f' N: v2 o. Q: S
建议本章内容增加“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三月或半年组织退役军人代表座谈制度,
/ D+ ^) s* J# k, x. C特殊情况下的座谈由双方协商,由退役军人代表依法行使本法规监督制度”,退役军人代表的产生另行规定, Y1 j* m: N/ _# K( N
并对全体退役军人公开联系方式。/ p; |% x7 L. j2 u$ p7 ]
第七十二条( m8 J8 q7 K# {- {; q
修改建议:增加向哪一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约束对应的职能部门必须接收并规定多长时限内要给予当事人答复,未接收或对答复不满意的该如何处理。
6 u5 G( R8 j' C最后建议,如果条文内容不变,建议将本法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管理法”。: U) G; D0 N( c9 E6 P% C
、《兵役法》第六十三条中“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兵役法》应当在草案中增加自主择业。改革自主择业政策,把自主择业并入逐月领取退役金,全国30万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安置的,解决了国家的安置压力,他们为国防建设作出了贡献。应当以中发(2001)3号文件为基础改革,小平同志改革开放政策是希望中国越来越好的改革,改革自主择业政策也应该是越改越好,坚决反对退役部违反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岀台的(2020)21号通知损害30万自主择业干部权益的改革
, Y1 U. w. U5 V+ a* ]2 W, z( Z四十四俢改建议:参战退役军人均应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万万不可部分参战退役军人发、部分参战退役军人不发,还区分参战退役军人身份、工作、收入等歧视规定和斤斤计较,不利于以后打胜仗!
' ~, K$ j0 X. o6 }四十六条建议增加:独生子女的退役军人,当按国家独生子女政策享受增加5%奖励待遇。8 d- n( g4 O4 W' M; }$ ?
理由:之前所有退休和内退的都增加了5%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 t" F0 ?9 W5 \- K$ d四十七建议:建立退役军人住房上的补帖和公积金制度,落实相关待遇。理由:企、事业、公务员都落实了住房上的补帖和公积金相关待遇,以示公平。0 G5 F8 c1 u6 R
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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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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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8: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本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更为妥当。' Y2 J7 a( q1 d4 F) V
第二条对退役军定义表述不完整。2 W" m3 r$ G7 @- f& C9 _$ G
建议此条改为:本法所指的退役军人,是指军队的离退休干部,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或改为:依法退出现役的所有军人。
) c. o: W0 ~- K5 V9 E% A第四条建议:凡军队涨工资时,退役军人(离休、退休、自主)应同时调整,再不能再像过去拖后半年、一年、两年了。同时调也是调,拖后调也是调,为啥非得拖后调?现在都是计算机管理,同时调工资已没有任何障碍。9 y, J6 C; T2 v) ^
第四条建议: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q8 ]4 Q0 i  v2 c
理由:参战补助应包括全部参战人员。如叁过战的退休退役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干部、城镇士兵、自主择业干部,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不公平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
% `4 a' _; @( z/ w' \$ E/ I- a8 d) N第十八条, 修改理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从2001年3号文件起至今已有20年,《兵役法》也有写,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只字不提,该条忽略了转业包括“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两种安置方式,多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转业方式”有两种“计划分配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仍执行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国转联[2012]2号文件规定”,就是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r; t: U. C# C* W
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也应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退役军人,这部分自主择业干部与《退役军人保障法》“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是有根本区别的,不能因为立新法而把这部分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群体排除在保障法保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退役军人中服役18年以上的师、团、营中层军官构成的特殊退役军人方阵,约30万。本草案未提及执行20年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政策的相关条款,请问这个群体是否已被抹去历史痕迹?请明确中*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既定的自主择业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政策文件是否有效?本草案还当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政治身份定位、发放退役金执行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的延续性。
; u. N( e6 ?: N; h7 L4 T建议此条改为:6 P: [" V. g" \8 q
对离退休干部和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国家采取离退休安置、转业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复员安置、逐月发给退役金安置。& d' q( k6 F# U2 @" g# g
一、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 j" i5 R9 p+ b7 H% i二、军队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待遇按现有军队和国家政策保障。  S9 ~- |9 A/ Y) Q5 x4 L
三、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待遇按现有国家自主择业政策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文件保障。3 W! P9 _! i4 M
四、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3 R, e3 N9 t& r6 b+ u" k0 p9 k
第二十二条
# A8 B  ?% h: o: O" P修改建议:“转业军官”修改为“计划安置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6 H2 n" R) v# p7 X- @- s9 ]
9 F5 D$ l' R" D  o, y9 N: k2 |
第四十四条改为: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8 k  h' G+ e% F. A( ^4 v理由: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 i6 o' O9 C5 P: x. O
这个“光荣牌”挂着很丢人。邻里眼神很鄙视,感觉不光却辱,没实际意义,所以就取掉了!
# j3 G- a+ ^, l据说仅做这个“光荣牌”就白花了几十亿,把这前用于走访慰问体现“善待”和“尊崇”该多好!为什么要去做不合时代、大家不乐见又劳民伤财的事呢?
* m/ i7 _- h- r3 @建议不挂“光荣牌”。力戒形式主义,规定八一、国庆、春节慰问各发给退役军人500~1000元慰问金,以示分享国家发展红利。
% ~; r& e9 i# u, R5 D  H( {; A4 ~四十七条建议: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住房上的补帖和公积金补帖帐户制度,保障相关待遇,以示公平。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保障类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上和公积金补贴待遇的规定执行。8 ^* j0 n# X4 V; P2 I
符合条件的计划安置退役军人,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对符合优待条件的退役军人住房需求,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因配偶无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W( H: S' E, G/ R/ t
第二十六条    建议:请删掉第二十六条理由:法治的重要原则是一事不再罚。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有相应的军法军纪规制,违反军法军纪会受到相应处理。2020年7月1日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在不久的将来,部队也会就现役军人的行为有相应的规制。处罚的目的是治病救人,既然现役军人已在现役期间受到应有的惩罚,退役后还要重新惩罚这是有违法治原则的。同时地方也有越权管理部队事务之嫌。
; ~$ {3 o/ N- v1 E. ^( a第七十七条    建议:请在附则里用专有条款说明自主择业干部的相关待遇问题,以“老人老办法”原则规制理由:如果没有相关条款说明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的相关待遇,此后的实施细则就自主择业干部群体就无法可依。引起此群体的动荡,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国家也将失信于自主择业干部群体。
3 f' C; z' e/ n) I; x( N第七十一条建议:划掉此条第二款“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同时对犯罪是否取消待遇作充分论证,谨慎界定。理由: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影响特别恶劣一般都会上升到犯罪的界线,没必要再多此一举,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就取消、降低、中止退役军人待遇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是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此条款这样规定有行政权越权司法权之嫌。至于犯罪是否要取消、降低、中止相关待遇,请立法时充分论证,谨慎界定。否则就有违保障的立法本意。因为相当一部分犯罪是轻微的过失犯罪,不应当就此就取消退役军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待遇。退役军人违法取消相关待遇的已有相关规定,此处额外加入了“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执行,涉嫌惩治过当及执法的随意性,更谈不上对军人的所谓尊崇,建议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5 G' K8 @* s2 E第二十六条!
0 W" R+ x  b3 d8 i5 o7 C/ Y" S修改建议:非保障范围的内容,建议去掉。. J! \4 }% K6 M+ }
第八章节中的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属职能部门管理工作范围,非保障内容,建议去掉。3 N% \$ Q) g/ g* k5 U1 p3 X
建议本章内容增加“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三月或半年组织退役军人代表座谈制度,
9 D/ d2 K& S9 ]8 L特殊情况下的座谈由双方协商,由退役军人代表依法行使本法规监督制度”,退役军人代表的产生另行规定
( V0 D$ o3 A2 R4 |2 v并对全体退役军人公开联系方式。
+ Z$ x) ]1 q" ~% w0 R. t5 O第七十二条
: H0 U8 N# g2 x: s8 X4 u修改建议:增加向哪一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约束对应的职能部门必须接收并规定多长时限内要给予当事人答复,未接收或对答复不满意的该如何处理。8 {+ n1 I, F4 L) j  W4 r* K
最后建议,如果条文内容不变,建议将本法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管理法”。
' F# a+ ?0 Y9 }$ {) S$ p) b、《兵役法》第六十三条中“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兵役法》应当在草案中增加自主择业。改革自主择业政策,把自主择业并入逐月领取退役金,全国30万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安置的,解决了国家的安置压力,他们为国防建设作出了贡献。应当以中发(2001)3号文件为基础改革,小平同志改革开放政策是希望中国越来越好的改革,改革自主择业政策也应该是越改越好,坚决反对退役部违反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岀台的(2020)21号通知损害30万自主择业干部权益的改革
6 M: ]5 L, s+ h# K四十四俢改建议:参战退役军人均应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万万不可部分参战退役军人发、部分参战退役军人不发,还区分参战退役军人身份、工作、收入等歧视规定和斤斤计较,不利于以后打胜仗!( b1 k- l4 l, W$ {% J
四十六条建议增加:独生子女的退役军人,当按国家独生子女政策享受增加5%奖励待遇。: e* `" n  u6 C# w1 t% ?1 A
理由:之前所有退休和内退的都增加了5%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Z4 C# [8 K) C1 a- K) F: y6 h四十七建议:建立退役军人住房上的补帖和公积金制度,落实相关待遇。理由:企、事业、公务员都落实了住房上的补帖和公积金相关待遇,以示公平。
5 U( H, Q( E) j" Q3 U! S* Z4 I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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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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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9: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本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更为妥当。/ a3 u. P8 b1 ~6 z9 n/ j
第二条对退役军定义表述不完整。
! _1 j* S" o) d, G  Y9 t. u. }& ?/ U建议此条改为:本法所指的退役军人,是指军队的离退休干部,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或改为:依法退出现役的所有军人。& E. P( X7 m4 H+ v; N6 m0 {
第四条建议:凡军队涨工资时,退役军人(离休、退休、自主)应同时调整,再不能再像过去拖后半年、一年、两年了。同时调也是调,拖后调也是调,为啥非得拖后调?现在都是计算机管理,同时调工资已没有任何障碍。
) g5 W: X* |1 C第四条建议: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 p% u2 e  R+ ]  a9 f! {理由:参战补助应包括全部参战人员。如叁过战的退休退役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干部、城镇士兵、自主择业干部,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不公平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 q7 C- J. n8 ?5 {% x9 [
第十八条, 修改理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从2001年3号文件起至今已有20年,《兵役法》也有写,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只字不提,该条忽略了转业包括“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两种安置方式,多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转业方式”有两种“计划分配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仍执行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国转联[2012]2号文件规定”,就是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4 }9 P. h6 U: q, d7 i) S
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也应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退役军人,这部分自主择业干部与《退役军人保障法》“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是有根本区别的,不能因为立新法而把这部分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群体排除在保障法保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退役军人中服役18年以上的师、团、营中层军官构成的特殊退役军人方阵,约30万。本草案未提及执行20年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政策的相关条款,请问这个群体是否已被抹去历史痕迹?请明确中*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既定的自主择业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政策文件是否有效?本草案还当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政治身份定位、发放退役金执行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的延续性。
3 _& g, L" }9 ^( i% ?  }% D建议此条改为:
  d: ~4 O+ y5 n对离退休干部和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国家采取离退休安置、转业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复员安置、逐月发给退役金安置。' @2 Q; _0 ^' H6 M2 F/ _% j9 B8 M
一、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G+ h! g5 U9 o
二、军队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待遇按现有军队和国家政策保障。$ a1 M7 w  j$ D0 V' M  J
三、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待遇按现有国家自主择业政策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文件保障。
8 r! H" }+ V: n5 F四、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 c, H. w& R# d& t0 N第二十二条
+ X) u, c- w- r. F9 e. w  M修改建议:“转业军官”修改为“计划安置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
. y+ f8 C1 e1 V( U* B第二十六条    建议:非保障范围的内容,建议去掉。理由:法治的重要原则是一事不再罚。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有相应的军法军纪规制,违反军法军纪会受到相应处理。2020年7月1日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在不久的将来,部队也会就现役军人的行为有相应的规制。处罚的目的是治病救人,既然现役军人已在现役期间受到应有的惩罚,退役后还要重新惩罚这是有违法治原则的。同时地方也有越权管理部队事务之嫌。) K# G# ]2 D; X: v
第四十四条改为: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9 Z8 f, v, w% \" b3 \0 Y  G理由: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1 a  T' g) h8 b9 k* x  C: S
这个“光荣牌”挂着很丢人。邻里眼神很鄙视,感觉不光却辱,没实际意义,所以就取掉了!
. u8 v" f$ D; N据说仅做这个“光荣牌”就白花了几十亿,把这前用于走访慰问体现“善待”和“尊崇”该多好!为什么要去做不合时代、大家不乐见又劳民伤财的事呢?
4 b1 ^1 s7 Y% X建议不挂“光荣牌”。力戒形式主义,规定八一、国庆、春节慰问各发给退役军人500~1000元慰问金,以示分享国家发展红利。/ ^6 k: `: }; V
第四十六条建议增加:独生子女的退役军人,当按国家独生子女政策享受增加5%奖励待遇。
4 h) F! ?& d, X6 N理由:之前所有退休和内退的都增加了5%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 b( k1 {9 Y2 ?7 @0 D  U四十七条建议: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住房上的补帖和公积金补帖帐户制度,保障相关待遇,以示公平。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保障类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上和公积金补贴待遇的规定执行。
- _2 `1 P# ~7 [符合条件的计划安置退役军人,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对符合优待条件的退役军人住房需求,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因配偶无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 g: @1 E$ E
第八章节中的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属职能部门管理工作范围,非保障内容,建议去掉。
$ T- W2 A& T" _- R, c: u5 [2 H建议本章内容增加“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三月或半年组织退役军人代表座谈制度,
  m$ a' `' g1 r6 I; G. h特殊情况下的座谈由双方协商,由退役军人代表依法行使本法规监督制度”,退役军人代表的产生另行规定
& F; j& [2 [( d" c/ r) U并对全体退役军人公开联系方式。
  |" J, q/ r% H第七十一条建议:划掉此条第二款“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同时对犯罪是否取消待遇作充分论证,谨慎界定。理由: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影响特别恶劣一般都会上升到犯罪的界线,没必要再多此一举,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就取消、降低、中止退役军人待遇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是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此条款这样规定有行政权越权司法权之嫌。至于犯罪是否要取消、降低、中止相关待遇,请立法时充分论证,谨慎界定。否则就有违保障的立法本意。因为相当一部分犯罪是轻微的过失犯罪,不应当就此就取消退役军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待遇。退役军人违法取消相关待遇的已有相关规定,此处额外加入了“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执行,涉嫌惩治过当及执法的随意性,更谈不上对军人的所谓尊崇,建议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 ^  g& E. u# ~% R/ G第七十二条
8 f1 H: P2 }/ O/ ?& ~1 _2 T7 A修改建议:增加向哪一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约束对应的职能部门必须接收并规定多长时限内要给予当事人答复,未接收或对答复不满意的该如何处理。
& O1 f$ c( y# `+ s. h最后建议,如果条文内容不变,建议将本法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管理法”。; w- i4 z+ Y/ Y. y
、《兵役法》第六十三条中“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兵役法》应当在草案中增加自主择业。改革自主择业政策,把自主择业并入逐月领取退役金,全国30万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安置的,解决了国家的安置压力,他们为国防建设作出了贡献。应当以中发(2001)3号文件为基础改革,小平同志改革开放政策是希望中国越来越好的改革,改革自主择业政策也应该是越改越好,坚决反对退役部违反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岀台的(2020)21号通知损害30万自主择业干部权益的改革7 O6 g( V1 [4 l3 m
第七十七条    建议:请在附则里用专有条款说明自主择业干部的相关待遇问题,以“老人老办法”原则规制理由:如果没有相关条款说明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的相关待遇,此后的实施细则就自主择业干部群体就无法可依。引起此群体的动荡,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国家也将失信于自主择业干部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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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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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9:04:1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本质上认清军退,自主和逐月的区别$ d  p, E) ?2 |0 r" z
在草案发布前,军退和自主是在一条线上的。按:现役——军退——自主三者相关挂勾的结构实行的,即自主的退役金同军退一样,发放至终老。
- _* {: c+ H. w+ Y4 F: ~. ]草案规定:军退待遇是国家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即国家保障是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了,以后出的细则无太大的变化,只能是社会化服务方面。就是说退休金还是与现役挂勾至终老。& a, Z0 ~( ^! D; u. T0 g5 w
草案规定:逐月待遇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注意,此处无“国家保障”四个字,就是说,退部出什么政策,你必须服从,这是《保障法》规定下来的。如**60进社保政策,你不服,敢闹,我就敢取消你的逐月待遇,这也是《保障法》定下来的。7 s2 b$ c  c( J
如自主进逐月,就是上述情况,所以力争3号等文件犹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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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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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9: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全国部分自主择业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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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9: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hA92897 发表于 2020-7-10 16:457 _; ]4 w; [3 d9 L) y& r
一、建议广泛听取各类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保障现有退役军人和将来退役军人社会地位、相 ...
) L: r5 k- g$ ~& q2 _& `1 k
不赞成在**信息中反映退役军人的情况。; t* y3 [! r0 l2 g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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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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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9: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机会难得,好好珍惜,大家都提了很多,整理一下,我们只求合理有保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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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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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9: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点,自主人就只提有关自主人的有关问题,不要涉及别人的,因为各方有各方的诉求人,你不注重自身的问题重点多说,就不会突出重点了,让别人感觉不到你那个是重点,最后成了帮别人说话了,自己的确没有显现出来,因此不要全面提,只提有关自主最主要的几点问题,根本的问题,/ a1 l6 S# F" B8 a0 g
    一.就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有自主人要按原有的中央及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执行,以信守承诺,8 }9 {' A  ?" l6 t7 c( F; F6 N7 u# Y
    二.再一个就是对自主人增加的一个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了,
* @/ N. b7 |$ Y; c6 ]    三.别的就是要求落实三号文件中的住房补贴,若不能落实住房补贴,那就给解决住房公积金。我认为就这三条最重要的问题,这个是最基本的,解决好了,我们就稳心了。再多了就突不出重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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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9: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本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更为妥当。: H4 n7 T& V( @! n- C5 t( u. d9 t0 n: Q
第二条对退役军定义表述不完整。1 B9 P3 L  H5 t( Z2 Z
建议此条改为:本法所指的退役军人,是指军队的离退休干部,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或改为:依法退出现役的所有军人。: m: ?! ~! s0 h& C" S
第四条建议:凡军队涨工资时,退役军人(离休、退休、自主)应同时调整,再不能再像过去拖后半年、一年、两年了。同时调也是调,拖后调也是调,为啥非得拖后调?现在都是计算机管理,同时调工资已没有任何障碍。
3 x( e7 D3 @+ V# g" I2 U第四条建议: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b0 |1 H8 k' T% G! V* J8 K) Q
理由:参战补助应包括全部参战人员。如叁过战的退休退役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干部、城镇士兵、自主择业干部,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不公平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
, u% ~$ }% s1 R8 a4 h. T& m* D% l第十八条, 修改理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从2001年3号文件起至今已有20年,《兵役法》也有写,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只字不提,该条忽略了转业包括“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两种安置方式,多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转业方式”有两种“计划分配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仍执行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国转联[2012]2号文件规定”,就是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D5 \2 U" W1 j* V3 ?* s1 I
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也应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退役军人,这部分自主择业干部与《退役军人保障法》“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是有根本区别的,不能因为立新法而把这部分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群体排除在保障法保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退役军人中服役18年以上的师、团、营中层军官构成的特殊退役军人方阵,约30万。本草案未提及执行20年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政策的相关条款,请问这个群体是否已被抹去历史痕迹?请明确中*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既定的自主择业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政策文件是否有效?本草案还当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政治身份定位、发放退役金执行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的延续性。
$ N- M6 \# ]" W5 d  V" w+ u& x建议此条改为:
+ t) w- w; O( U! F' j* f对离退休干部和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国家采取离退休安置、转业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复员安置、逐月发给退役金安置。
$ q; ]+ _* x$ R" a% R% C一、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 m+ D6 l: b  m' T6 D二、军队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待遇按现有军队和国家政策保障。
$ X; t% A; X: f* a& C三、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待遇按现有国家自主择业政策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文件保障。* G1 w1 n7 z& e' y
四、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6 p  h: Y0 W; q# f
第二十二条4 Y# S4 \+ O: o' p7 |& f
修改建议:“转业军官”修改为“计划安置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
& p) `" r" w  o3 L/ ^1 b第二十六条    建议:非保障范围的内容,建议去掉。理由:法治的重要原则是一事不再罚。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有相应的军法军纪规制,违反军法军纪会受到相应处理。2020年7月1日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在不久的将来,部队也会就现役军人的行为有相应的规制。处罚的目的是治病救人,既然现役军人已在现役期间受到应有的惩罚,退役后还要重新惩罚这是有违法治原则的。同时地方也有越权管理部队事务之嫌。- u( e5 b: b2 h( O  y
第四十四条改为: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 K: Q, |+ O# I+ o" J理由: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3 J5 z% B9 F# {$ v9 a$ m6 g6 }4 B
这个“光荣牌”挂着很丢人。邻里眼神很鄙视,感觉不光却辱,没实际意义,所以就取掉了!% z0 X- h0 B- J: Y2 }( A
据说仅做这个“光荣牌”就白花了几十亿,把这前用于走访慰问体现“善待”和“尊崇”该多好!为什么要去做不合时代、大家不乐见又劳民伤财的事呢?, ]6 `& L$ [$ d0 w3 F# I  j
建议不挂“光荣牌”。力戒形式主义,规定八一、国庆、春节慰问各发给退役军人500~1000元慰问金,以示分享国家发展红利。9 O1 w& W' E% S3 M6 _) ?! H
第四十六条建议增加:独生子女的退役军人,当按国家独生子女政策享受增加5%奖励待遇。退役军人的子女在入学、就业和报考公务员上给予优待,对立功、伤残的退役军人子女在入学、就业和报考公务员上给予加分入学录取和录用。9 `: M6 H  T+ c0 ~
理由:之前所有退休和内退的都增加了5%独生子女奖励待遇。8 ^5 ^1 |6 u2 y4 o9 E
四十七条建议: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住房上的补帖和公积金补帖帐户制度,保障相关待遇,以示公平。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保障类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上和公积金补贴待遇的规定执行。
' c% R; b# {! l' A' j* W符合条件的计划安置退役军人,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对符合优待条件的退役军人住房需求,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因配偶无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c, f2 P/ S! i2 ]$ N" {5 b
第八章节中的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属职能部门管理工作范围,非保障内容,建议去掉。
( @, b! ~* x" y) J; _- o6 v& M. U: k- c建议本章内容增加“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三月或半年组织退役军人代表座谈制度,% q- C2 F; M% F; _8 d2 q% }
特殊情况下的座谈由双方协商,由退役军人代表依法行使本法规监督制度”,退役军人代表的产生另行规定
6 L" D$ x8 p/ t# i! x, p并对全体退役军人公开联系方式。
+ R% O, c5 q# k0 d/ a9 I: V% H- C$ v第七十一条建议:划掉此条第二款“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同时对犯罪是否取消待遇作充分论证,谨慎界定。理由: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影响特别恶劣一般都会上升到犯罪的界线,没必要再多此一举,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就取消、降低、中止退役军人待遇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是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此条款这样规定有行政权越权司法权之嫌。至于犯罪是否要取消、降低、中止相关待遇,请立法时充分论证,谨慎界定。否则就有违保障的立法本意。因为相当一部分犯罪是轻微的过失犯罪,不应当就此就取消退役军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待遇。退役军人违法取消相关待遇的已有相关规定,此处额外加入了“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执行,涉嫌惩治过当及执法的随意性,更谈不上对军人的所谓尊崇,建议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5 I1 n& ?+ i$ `' d  f第七十二条! P$ f1 H8 B  K9 d
修改建议:增加向哪一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约束对应的职能部门必须接收并规定多长时限内要给予当事人答复,未接收或对答复不满意的该如何处理。
( _( c/ F- z) C8 v* U! n最后建议,如果条文内容不变,建议将本法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管理法”。
# r8 {; d% C7 q  ~、《兵役法》第六十三条中“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兵役法》应当在草案中增加自主择业。改革自主择业政策,把自主择业并入逐月领取退役金,全国30万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安置的,解决了国家的安置压力,他们为国防建设作出了贡献。应当以中发(2001)3号文件为基础改革,小平同志改革开放政策是希望中国越来越好的改革,改革自主择业政策也应该是越改越好,坚决反对退役部违反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岀台的(2020)21号通知损害30万自主择业干部权益的改革
. z; T0 U: x5 \  d! q第七十七条    建议:请在附则里用专有条款说明自主择业干部的相关待遇问题,以“老人老办法”原则规制理由:如果没有相关条款说明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的相关待遇,此后的实施细则就自主择业干部群体就无法可依。引起此群体的动荡,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国家也将失信于自主择业干部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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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下一步都要修改的,今年的第16.兵役法(修改)已经定了,因此别再提这个了,别人早有对策了,站不住脚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才有劲  发表于 2020-7-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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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9: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就这三条意见就行了,很明了,重点突出,说得那么多管得那么多,别人听完都不清楚了你到底最想的建议是什么了?自主人只提有关自主人的事,别的就由别的人去提吧,别管什么大学生怎么了,那是新政策别人去考虑吧 ,别你一个人提了二三个小时,别人最后都不清楚你到底想说什么了?机会难得,提自己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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