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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4: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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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刘*将军的建议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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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刘*将军:: G& I& i. V. i3 C$ c1 T" 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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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源于仰慕你的正直、血性和无畏,源于维护军转干部的权益,也源于部队的长远建设,我们***学院***名军转干部直接向你投书,如有打扰见谅。
2 K3 F) Z& N' G2 V, S- N- a/ F( y部队清房工作在习主席指示和总后的领导下如火如荼的开展,可谓大刀阔斧,战绩斐然,成效显著,有效促进了部队的作风转变,凝聚了军心,赢得了民心,获得了军内外的一致好评,真正是治军史上的精彩之笔,必将在推进军队改革进程中产生深远影响。# n/ i( h) s- O4 X+ c
但在清理公寓房的过程中,个别部队在落实和执行清房政策上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纠正。个别部队在清房工作上违规操作,可以说用纠结、对抗、暴力、伤害、负面、痛心、双输等词语形容最为恰当不过。从了解的清房情况来看,这些单位的清房执行者采取的手段各异,有文明式的劝说做工作,有骚扰式的断电断水,有野蛮式的强清封门。被清对象则是维权抗争,通过各种途径追求公平正义和自身尊严,或到国家信访局、军转办递交申诉材料,或到法院起诉。在职干部则为尽早住上公寓房采取举报告状等方式施压所在单位加快清房步伐。这些单位的部队大院内可谓是狼烟四起、乱相丛生,曾经的战友反目成仇、兵戎相见,严肃的军营演绎着暴力攻防,强清强迁,在军地内外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2 e) m( B% Z0 y3 L8 h. |
清理公寓房工作存在的问题:- A9 k$ V$ u. a0 ^
一是缺乏公平公正。清房政策缺乏严谨性。法律规定不是万能的,不能超前解决所有问题,所以后续的解释补充一定要跟上。七、八年前出台的清房政策,本就粗糙,再加上社会的发展,很多问题依靠原先的政策根本无法可解。比如:现行清房政策对房改房定位不清,部分单位肆意扩大解释房改房概念,混淆了房改房与商品房、单位统一组织建设购买的商品房、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商品房之间的关系。很多问题需要总部进行解释统一规定明确:未取得婚内住房的离婚军转干部住用公寓房如何处理,有证据证明的借名买房如何处理,为子女准备的婚房情况如何处理。政策落实上缺乏统一性。现在各部队在落实清理公寓房政策上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对自购商品房和集资房有的被列入清理对象,有的没有被列入,对离婚军转干部清理政策上也落实不一致。政策执行采取选择性。容易清理的对象就清理,难度大的就不清理了,如当初收房时交钱多的、没有工作的自主择业复员干部、已出售使用权的军产住房和将个人自购商品房又出售的等情况就不清理等等。! E( B9 J0 c7 S* Q. I5 A9 N8 P
二是缺乏处理纠纷的程序规则。程序是维护被清理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合理的程序有助于纠纷高效率的解决,减少遗留问题的发生。现行的清房政策不可能规范现实生活中所有的公寓房问题,严谨的法律都不能,何况乎尚不严谨的政策规定。清房双方对政策理解不一致需要上级或总部进行解释认定,被清理对象对确定结果有异议应该保障其有申诉途径。现在各单位对被清理对象的认定基本上都是一言堂,没有商量的余地,确定的政策基本就是:想尽办法将军转干部赶出公寓房。这些被确定的并非多吃多占的清理对象根本没有申诉维权途径,这样势必增加大量涉诉信访等不稳定因素,根本谈不上问题的彻底解决。$ ~. F3 C5 g; w+ n- h a
三是缺乏法治精神。清房政策相继出台于2007年至2009年之间,很多军转干部是在此之前就已入住公寓房,按照法律溯及力原则,后出台的政策是否对此有绝对的约束力,值得商榷。而且入住公寓房时大多缺少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合同,也没有告知军转干部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大多是当时领导的各种口头承诺,保证干部可以一直居住,但现在都不能兑现,包括曾经有合同的白纸黑字都能说废就废,而且还没有说理的地方,让依法治国的信念情何以堪。基于这么多年来住房管理混乱和不作为的问题,误导很多军转干部错过了买房的时机。现在清理公寓房相当于突然袭击,在房价高企的当今,所有这些不利的后果却要军转干部来买单,实在有违公平。更为让人诧异的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些单位将自己的地盘视为法外之地,采取非法治、非人道的暴力强清、断水断电手段对付军转干部,这样是清理了一些住房,看似完成了任务,赢得了政绩,但这样既伤害了军转干部的感情,又输掉了社会民心,输掉了部队的声誉和形象,输掉了公理和道义,输掉了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实际上是造成了双输的局面,这种结果是让亲者痛,仇者快,按列宁的话说是:帮了敌人的忙。
3 D/ s5 w" A: p, Z' i四是缺乏良性循环。公寓房的性质决定了其是保障现役干部居住的住房,但像现在这种清房政策和住房管理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是象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一样,年复一年的、一茬儿接一荐儿的进行清房拉锯战,不断的耗费部队精力,不断的伤害着军转干部的感情,不断的制造双输的局面。《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发〔2000〕62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方式,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但此文落实不到位,反而那些不利于军转干部的、法律位阶低于此办法的文件却在被强烈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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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军转干部占用公寓房实际就是一个军民纠纷的民事问题,纠纷难以解决的症结在于个别领导干部习惯于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缺乏法治思维和契约精神。民事纠纷如依据政策协商调解不成的,那途径就是司法之路,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也是与习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理念相吻合的。也只有依赖于司法的公信力和正当性,司法判决和执行才有可能得到被清理对象配合和尊重,得到社会的认可和理解,也才有可能真正做到息诉事了。如果只依靠暴力强清行为解决问题,与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不符,与人民军队的职责任务不符,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信念不符,与人民对军队的期盼不符,与广大复转军人对军队的感情不符。事出反常,必有妖,正是:有权不能任性,有兵不能任性,有枪不能任性,战士的职责是保家卫国,不是强清强迁。. b- L% g* k8 w K
7 E0 }3 [8 b, Z* I解决之道的建议:一、完善细化关于公寓房的清房政策。调查摸底军转干部住用公寓房的各类情况,实事求是,区分情况,做好分类统计分析,制定完善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公平性、人性化的清房政策规定,最大限度的在政策范围内协调解决住房清理问题。二、清理公寓房要坚持走法治之路。要树立现代契约精神,在职干部入住公寓房时要与部队签订入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涉及在职干部的清理可采取行政手段处理,但涉及军转干部的清理,因涉及军地纠纷,要利用司法手段处理,坚决杜绝暴力强清、暴力断水断电。鉴于最高法有关于涉军房屋纠纷不予立案受理的规定,建议总部可以与最高法协调,由部队法院或地方法院取得该管辖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军地清房问题,这样更有公信力和执行力,也保障了被清理对象的申辩权利。三、关注解决复转军人住房保障的问题。复转军人在住房保障上面是弱势群体,在部队时不能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而且大部分也不能享受购买部队建设的经适房,转业后与地方单位人员在购买单位的经适房上也没有竞争力,虽然有文件规定,军龄等同于工龄,但绝大部分都是打折的。要通过立法和配套政策来保障复转军人的住房,这也是利国利民利军的基础工程。/ S$ Q% v; `& R! o3 H
/ x: w L, Y0 X- [( q/ e) g军转干部曾经是军中脊梁,现在仍是国之栋梁,共和国的旗帜上有他们血染的风采,应该给予他们最基本的尊严,敌我矛盾尚且可以谈判协商解决,内部矛盾为什么不可以呢。如任由非法暴力强清横行,让那追求法治之路的共和国情何以堪,让那一抹耀眼的迷彩绿情何以堪,让那依法治国的信仰情何以堪。综上,强烈呼吁坚决制止暴力强清、断水断电的非法、非人道野蛮行为,呼吁制定完善更完备的清房政策,确实在清理公寓房问题上依法在程序和实体上给予军转干部以公平公正。% Q# D3 [( q+ G. \. |9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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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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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0 { U' s" @" `联署人:$ h' T. E! v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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