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楼主: 了丫丫

[政策动向]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寿县对拒服兵役人员处理得当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1-14 00:11:3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太好了,天朝任何角落都没有法制,全部都是人治!

点评

一切会好起来的吧  发表于 2015-11-22 08:1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0:15:0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逻辑混乱不懂装懂,自以为头头是道,完全是你个人主观意淫,看了你的长篇大论给你两句话总结,扯淡!傻逼!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0: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年退兵的不在少数,但在此时此刻,一个全国不知名的县出这样的事情,被媒体挖出来高调宣传,并且能够通过网上层层审查,得以发布和广泛传播。整个报道,只是在陈述一个事实及其后果,这其中和背后的含义,你是不懂也无法看懂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0:30:3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爱凉拌面 发表于 2015-11-14 00:08
& C; Z& ^; l1 ^, i劝楼多学习多了解下,不要主观臆想!

* G$ r  M2 R  `5 |+ x能否介绍一下每条处理的依据?: d' ^' n- p+ r1 r
给大家涨涨见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1:04:1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滥用公权力的嫌疑,处理程序是否合法也没人站出来解释一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1: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不懂情况的键盘侠瞎BB,一群不明真相的群众就亢奋了……5 ?' T7 m# K% b/ q" B) O' a

8 K8 H/ I/ @8 v《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责职”。3 I# W  Z2 E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U8 c% l' ^* s. f1 B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 K' A: y; X  T: k3 |# W) L《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格检查和定兵后拒绝、逃避服现役,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由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一至三年内取消招工、招生资格或经商、务工资格;二、属在职职工的,一至三年内不得调资、晋级或转正,直至辞退、开除;三、罚款。罚款数额不低于当地一户义务兵家属三至五年优待金总额。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 C3 d: K+ X% ]4 O《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由基层人民政府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年优待金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A2 K: }- O. @! v% g# v
. G) m- E/ q- Q/ k* O  K
其实我想说的是,上面这些东西我就是简单百度了一下,就知道了……我们那么多的网友看到类似于这样的帖子,脑子都不过一下,就当“应声虫”……可叹、可悲、可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1: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依据,全在那个新闻通报里写的很清楚,还是在新闻的前半段,不知道楼主是怎么读那条新闻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3: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W' B9 m! y6 b  d" b3 U/ z- H7 s+ H
  楼上:请认真学习一下行政处罚法,看其那个办法,还有否效力。再请学习一下已经修改后的山西省的条例,它只规定了什么?另外,请再学习一下法律文书的格式,这个公告的表述有什么问题?第四,请再认真对照一下公告所表述的内容与山西省修改后的条例的规定,你有没有差距离谱的感觉?连团籍都包含在行政权力的范畴,这个行政权是不是已经扩展了N多倍?!7 X$ P/ C. u0 X( ]+ G1 F
" N3 X- ]% Q% _( t1 i

7 w2 r; M( u% p! `/ |6 [
! {# w( o  ?7 e! ^

点评

惩罚的不够重,应该加两条, 1,三年之内不许使用本县任何公用厕所,也不得在任何商业网点购买东西。 2、三年之内不得在本县市政拨款建设道路上行走。  发表于 2015-11-22 08:34
你公布一下你所谓的修改新规  发表于 2015-11-15 12:06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5-11-14 05:10:4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4 06:41:0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了丫丫 于 2015-11-14 07:02 编辑
  u/ v* u1 |) P3 N
挥戈农民 发表于 2015-11-14 01:19
! z9 R/ M, v4 O( K( r' |一个不懂情况的键盘侠瞎BB,一群不明真相的群众就亢奋了……) C, ~) [( N; N3 _- K0 k

- d; S8 A' U: d4 p9 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 ...
0 S! w5 ?1 e# u* @
. P( `: f/ u  f
你的楼下已经给你答案了。3 R$ q: ]; S* ^9 @$ \! t
对了,不要太相信百度~那里面很多过时的东西。你说的那个办法,是1989年的东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4 06:42:1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爱凉拌面 发表于 2015-11-14 00:15
0 h' |7 Y* Y4 X, L# i8 \+ c& K1 R逻辑混乱不懂装懂,自以为头头是道,完全是你个人主观意淫,看了你的长篇大论给你两句话总结,扯淡!傻逼!
$ w' n7 O$ }6 u( [# w
你才是傻逼,有种给我说出合法的理由!没种就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4 06:58:1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爱凉拌面 发表于 2015-11-14 00:15/ X, N( j2 Z# e2 |  T2 W
逻辑混乱不懂装懂,自以为头头是道,完全是你个人主观意淫,看了你的长篇大论给你两句话总结,扯淡!傻逼!
4 o( r* A% H; n0 u! U- Y; L
呀,看了你发的帖子。我决定停止对你的嘲讽了~跟一个脑子有点问题的人较劲,我不是自降档次么?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 B/ x" G' R- s7 O对了,楼主早晨起来建议刷牙哦,口臭不好,容易招人烦~

评分

参与人数 1津贴 +2 收起 理由
宁涝勿旱 + 2 这种人动不动就骂人,论坛没有处罚,难怪越.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8: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依法治国哦,希望大家宣扬的时候理直气壮,但是我想说的是执行的时候也要依法治国,不然就是以利治国,怎么痛快怎么来!执法犯法的事情是对法治最大的侮辱!

点评

确实是,这是关系每一个人的事情,没有规则会让人无所适从的  发表于 2015-11-22 08:2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8:37:4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道河 发表于 2015-11-14 03:392 J4 l6 k5 k3 |" p5 B3 w7 Y8 V) {  A! A+ g
楼上:请认真学习一下行政处罚法,看其那个办法,还有否效力。再请学习一下已经修改后的山西省的条例 ...

; M( W, x5 R) ?4 N7 v9 Y4 F你这公务员考试复习的扎实 佩服佩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8: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一点责任心都没有,完全没有契约精神,如果没有动真格,这种人会越来越多。所以对处罚完全拥护,如果执法形式和过程有瑕疵,具备高度法治意识的请提出解决意见和完善措施而不是谩骂指责,但这种执法力度应得到充分认可!

点评

解决意见是撤销不合理部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当然可能会觉着小题大做,丢不起人就当做没发生了  发表于 2015-11-22 08:2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8:57:1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是对的,啥地方违约都要担责。但可以由法院判决,而不是由政府做决定,武装部可以起诉他。以上个人观点。

点评

当然需要处罚,行政处罚也可以,但还是要按规则办事  发表于 2015-11-22 08:2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9:05:3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感觉楼主发这个别有用心,像网特,素质也差,各种谩骂,挑起矛盾。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9: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武装部,这个处罚依法有据,查查兵役法,这可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点评

里面个别内容有滥用公权力的嫌疑  发表于 2015-11-22 08:2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9:33:1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在于征兵的时候 欺骗的消息太多 这个孩子去的不对必然也不是很多老爷关系兵去的舒服单位 可能很垃圾 很恶心  逼的这个孩子这样 别的单位也都有这种退兵的 也没这么搞 这个是地方和不对两方面都尼玛欺骗了 最简单一个道理 这个孩子好歹当了几天兵吧 那社会上那么多从来没有服役 从来没有参军的老百姓都有错吗 是不是都该抓进不对当兵呢 这就是个职业 没必要搞的神圣的不能行 组织不要再欺骗 隐瞒  新闻也不要再用D的主流价值观去愚昧人民 兵很可爱 可它们也很傻 容易被忽悠  要想进步 必须用事实去吸引人来 吃多大苦就该得到相应的回报 不然凭什么这二百万人去奉献  而不是靠骗哄吓  记住 民智已经开化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1-14 09:36:4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分析的虽然有些道理,但从强军角度而言就是一种纵容,历来军中对逃兵的惩罚就是非常重,轻则流放重则处死,军规军纪不严何来战斗力,就算和平时期对这种逃兵行为也宜重惩以儆效尤,军队有军队的特殊性,容忍这种行为,为这种行为叫怨是对军队,国家的不负责任,惩罚这种行为要从更高的角度来思考,而不是纠结于地方政府的罚金归属,要让社会认识到军队军规的严肃重要,军队不是收容所,需要的是真正的战士!

点评

不是过不过的事,按照规则可以从轻,也可以从重,即使从重也无所谓,但不能滥用公权力,私立项目  发表于 2015-11-22 08:23
处罚也得有个度,最后几条处罚明显是过了  发表于 2015-11-15 09:20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