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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了丫丫

[政策动向]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寿县对拒服兵役人员处理得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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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6: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挥戈农民 发表于 2015-11-15 16:263 ?  Q# b7 C1 l! Z" Q
求你了,再看看
6 f# M) p# r$ I! M# k( D2 ~# v& V* y; L* E7 E9 Y
你引用那条,是不是又狠狠的打了自己的脸??

( B/ E" [, W) I% O! C你把你的依据法条拿出来,如果是我错了,我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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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6: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乖 发表于 2015-11-15 16:26" v' M# X  |8 J2 N0 F7 Q6 m8 o8 q
有规定,你可以亮出来

( k5 e/ p5 q" |; R: R# I( G. r" Z  z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 F9 p% b' D& a! W4 a
$ D9 L; S, t# [; Y7 m! l第三十六条 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由基层人民政府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年优待金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 f$ S6 ]; j6 F+ q% M(一)有关单位和部门自当年征兵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招聘国家工作人员、招生、招工;
* ^# r) F2 X6 h& W+ v4 ](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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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不够重,应该加两条, 1,三年之内不许使用本县任何公用厕所,也不得在任何商业网点购买东西。 2、三年之内不得在本县市政拨款建设道路上行走。  发表于 2015-11-2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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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6: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老乖 于 2015-11-15 18:03 编辑
3 T% `: g. C4 @1 v  w3 C  P
挥戈农民 发表于 2015-11-15 16:29) F! e  R0 t6 I# Y; l, X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 _( w. ^' n& h
, u6 j1 ]% B- c0 ?4 G9 e第三十六条 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 ...
' D; O7 ^2 u- H& m
9 B* Z2 M1 _6 |
首先处罚决定已经超越了该条例规定,或者说没有完全依照该条例,第二,依据的那个办法,是违反上位法的,不和行政处罚法冲突吗,同时也和该条例冲突,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9 r$ |- }% c- o' R2 m
(一)警告;
% e0 t" d- M1 Z* j(二)罚款;
% f0 X' }1 K+ O! @& D3 y! V, X: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6 C* @7 E7 n) v
(四)责令停产停业;
+ n0 [7 s$ C: l* A( M(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9 z4 n1 J5 K) O& B. |5 W2 |
(六)行政拘留;0 Z0 l* T1 k! k3 f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注意第七项,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定行政处罚种类,不知道该省出台的处罚方式是谁特批的,禁止私企录用是不对的。

点评

惩罚的不够重,应该加两条, 1,三年之内不许使用本县任何公用厕所,也不得在任何商业网点购买东西。 2、三年之内不得在本县市政拨款建设道路上行走。  发表于 2015-11-2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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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6: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乖 发表于 2015-11-15 16:29: q% `  d8 R; W! d$ ~
你把你的依据法条拿出来,如果是我错了,我认错

' y( q. r  o6 ~% E) }* \来来,先把你那个 什么   警告和罚钱的错认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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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6: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乖 发表于 2015-11-15 16:323 }8 G. A% j( y$ E# E
你不认为他违反上位法么,不和行政处罚法冲突吗
7 ?  G( f& _1 E. k* K% ?0 Q
大哥,不利于你的就是违反上位法?
& N# ]' k. E+ B6 E3 v6 E* {/ j4 H- I: X
你真是神人!!!!) A4 u" |9 V" v6 f

/ i8 N+ q( M5 ~7 a# N% v+ K冲突不冲突我先不谈,这条例存在了不是一年两年了,那么多法律专业的高人都没看出来,你看出来了??
. D3 E5 E' Z, x, P- g6 d  A4 W5 V2 C
就不喜欢 你们这种人,  政府的一个举动出来了,先骂领导一言堂,主官决策,然后找到依据了,又说依据违法,不能用……那要怎么着,你说了算得了……那不是又是你一言堂,你决策了???' T- r4 c4 S, [/ |7 |

$ ^4 T( Q. z2 N/ Z# O6 V什么是依法治国,就是凡事先看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就按那个执行……至于依据合法不合法,自有立法的机构,不用你操心,更何况你又不是法学方面的什么具有一定知识的人……( N% l# p( Z1 l- e. v" _4 v9 Z) c

( o2 Q2 y" b- ^# S不扯别的,刚不是说有依据就认错吗? 现在找到依据了,又说依据是错的,我真是服了……; r7 q" U$ l9 i, s, w8 y* J
; p5 B6 g' s$ a7 L
赶快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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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6: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乖 发表于 2015-11-15 16:29& f# T+ E$ F  G* K) ~  e2 c* f
你把你的依据法条拿出来,如果是我错了,我认错
' v* H8 ]3 o! ~7 Y! C. Y
都拿出来了,速度认错,别当  缩头乌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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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6: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老乖 于 2015-11-15 16:45 编辑
5 U7 Q3 ]- |$ ?4 f
挥戈农民 发表于 2015-11-15 16:26
; b5 f! y: Z  b0 Q, C求你了,再看看
/ a# L8 W/ ?4 e- f/ Q! p6 `! X" i/ s: \( S, S' b% V, ^
你引用那条,是不是又狠狠的打了自己的脸??

& W5 U6 X- q0 f( ]& y: C
; j/ V' T7 h2 m7 N4 M# B  N哥哥,我说的是规章只能那么设定,看清楚好吗?我一个司考四百多的这点都搞不清楚么,知道什么是规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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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6: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挥戈农民 发表于 2015-11-15 16:42$ w1 Y8 ]7 S' H. N1 k
都拿出来了,速度认错,别当  缩头乌龟
: C" {, w2 }3 M& P: d: D
我说的是规章,睁大眼睛,速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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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6: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拒绝服兵役的要罚,那没有服兵役的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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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6: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乖 发表于 2015-11-15 16:43
) I1 H6 W+ i& w4 L哥哥,我说的是规章只能那么设定,看清楚好吗?我一个司考四百多的这点都搞不清楚门么
# ]0 k5 ~) M1 L3 q( H2 I  O- u2 Z
四百多也没读懂那两句话的意思,真心服了……我给你翻译一下,是有规定过的,就按规定的范围来执行,没规定过的就只能是警告和罚钱6 A+ ?+ N& r8 ]% O  e' D" ], w

! z; V& @' Y) ?: x- r5 N* d8 \你那句话大家都明白什么意思,不要狡辩了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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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6: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乖 发表于 2015-11-15 16:431 d; F2 l6 l. Y1 }
哥哥,我说的是规章只能那么设定,看清楚好吗?我一个司考四百多的这点都搞不清楚么,知道什么是规章么
; `. S. n8 _1 ?' y+ O' \+ [
出去办点事,希望回来能看到你的认错,
/ H5 x4 X- w1 t' d; W
* Y: ~, A6 u! }5 M; r( C一个是我拿出来的条款$ z3 r# C5 c1 a& P6 F6 G( }
* j& G! s0 M2 L
另是个是关于那个警告罚钱的……
; K& ]; ?( L* a9 F: L0 y% G0 o# H/ f6 o
速度认错,不要再狡辩了,不像个男人……(不好意思,应该是不像自己的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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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6: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老乖 于 2015-11-15 17:22 编辑 ! X3 [" x8 |# k3 j: G' ?# C+ X1 Y: l/ E
挥戈农民 发表于 2015-11-15 16:49/ w) `  k6 `! D% h
出去办点事,希望回来能看到你的认错,
0 K8 K- c. W  W1 ?0 l8 t0 N, ?0 m' B/ Q# X
一个是我拿出来的条款
: R6 v8 V4 X$ j) @
* y8 P0 g! A4 C( X$ f3 G# K8 G
拒服兵役是违法的,要用法律途径解决,但这个处罚明显失当,第一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剥夺该项权利只能由法律来设定,第二,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该处罚违法。以上是我说的原话,看清是‘’规章‘’,知道“设定”是什么意思吗,不难理解和原文某一款是一个意思吧,你错的就更多了,我就不指正了,学行政法,要知道法无禁止即自由,和法无规定即禁止说的都是什么意思,学法根基要稳,知道吗。看你自信满满,这是优点,祝你早日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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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7: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老乖 于 2015-11-15 18:08 编辑
7 @9 D0 \4 `9 e' Q
挥戈农民 发表于 2015-11-15 16:49  E+ l1 ~! u  ~
出去办点事,希望回来能看到你的认错,6 o) Y% W5 m/ d5 ]. {- ]1 {/ Q

% Z! W# j/ D8 _5 r一个是我拿出来的条款

& P, S1 j& t% T8 A& |! C: l- y6 k7 j% P8 ^" o1 f
好好学学法律吧,从法理学起,别倒着学,净拿一些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出来,在我们身边这样的事还少么,拿着师团规定否定法律,倒着学法,我永远争不过你,因为你不拿正规法律说事,拿着违反上位法的依据,让我不知所措,在这方面我认输,不和你争了,自认才疏学浅。字里行间认为我没有法学知识,看到头像中大大的吴爱英签名章了吗,学法律都知道什么意思,再有,仅仅是建议,勿怒,和人交流不要人身攻击,大家也算是战友,都自认为有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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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20: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乖 发表于 2015-11-15 17:00
; U) ?8 C8 y* G1 ]. f; |好好学学法律吧,从法理学起,别倒着学,净拿一些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出来,在我们身边这样的事还少么,拿 ...

1 @+ W4 [3 T2 Y# M见过狡辩的,没见过撞了南墙还不回头的……你这样的,过了司法也是白给……司法最基本的一点,凡事查法条……这法条都给你摆面前了还死不认帐……
4 G, k  c0 T: W) Q7 d; z9 V* N" s5 G$ k# n1 d8 A%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立法》& @9 g8 ]! x, N4 O% A*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Q2 @4 W0 k; V  N7 R* ?5 {( a& T: K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9 @, x* h+ m: c) E《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7 r8 n+ P- q8 Z+ ^
还有一个,我只百度到了试行的,新的找不到就不拿出来了……- s) j# F6 ~8 S$ i& G; ?
& w' d9 R8 Q8 w7 ]9 @1 _8 k4 i
以上是我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你知道你所谓的违反上位法的条文哪些,为什么能存在这些年,连你推崇的吴部长都没有发现,却让你这个司法考了四百分的人发现了……
# G( N: Q* H2 v1 C3 \1 F8 ]* g6 W/ a/ O- V$ L4 K: d
还是那句话,不要闪烁其辞,有道理说道理,别拿什么四百分,哪个人的名章说事,你以后出去生活难道就是把四百分的成绩单和那个人的章子顶头上,和小贩要两个香蕉,小贩不给,你就说我四百分一个章子,你赶快去学学法理,你不给就是不懂法理?哪怕小贩把白纸黑字的价格表放在你面前,你也无视?. Y6 H) L: q7 z3 p- Y$ j

  l) A4 {- C! {; M. J8 d1 ~拿四百分和章子说事,正说明了你心理上心虚和专业上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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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20: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乖 发表于 2015-11-15 16:50) u0 R3 h) r  V
拒服兵役是违法的,要用法律途径解决,但这个处罚明显失当,第一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剥夺该项权 ...
0 I; R7 y6 Y; G. p
第一条,你所谓的劳动权的那个理论,法条在哪里?我所依据的法条已经很明白的贴出来了,请你也拿出来,你当时不是说我拿出来你就认错吗?速度认错啊,当什么缩头乌龟(这不是骂人,你要是勇敢的伸头了,怎么会是缩头乌龟,所以当不当缩头乌龟全在你自己)
4 D- K0 ^- z) O3 [  a& R: ?1 W: c, Q3 y4 h/ |. W1 H# a
第二条,就更可笑了,你自己引用的行政处罚法的法条,贴出来才发现是狠狠的打了自己的脸,你就删了,就你这样的也配和别人讨论法律?知道什么是事实、证据吗?你这种发现没理了,就删帖子,毁灭篡改证据的行为……祖上是不是那个著名状师——方唐镜啊? 一个男子汉大丈夫,干这种龌龊的勾当,太让人不齿了……
2 v3 G$ h: d5 r* w5 W* @至于第二条内容的问题,你自己引用的条文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你把他又删了,就更说明问题了——给你教个成语——欲盖弥彰……
# @- e+ C! j0 T9 U8 Q: c1 e; @6 `/ L' u* g
至于我引用条文的错,还是你指出来吧……不要玩虚的……求你了……
4 G; v: q% J3 Z6 ?! D8 n# I1 ]* o( @- l: F9 n0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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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20: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乖 发表于 2015-11-15 16:53
" A7 A. i  d6 q3 a删除。。。。。。。。。。。
6 z5 ]+ S5 D7 f# [" J) |4 w
又删了一条,你真是方唐镜的真孙子,好孙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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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20:25:3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进了这个门,又不是抓壮丁进来的,你丫不听话不收拾你收拾谁,这是神马地方?你想来就来想干就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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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不够重,应该加两条, 1,三年之内不许使用本县任何公用厕所,也不得在任何商业网点购买东西。 2、三年之内不得在本县市政拨款建设道路上行走。  发表于 2015-11-2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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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20:29:3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头到尾,我没有人格侮辱过别人,删除只是我的话重复了,因为有人认为我不懂法,我认为我略懂说了一下分数,结果被引用很多次,就事论事而言,我是希望立法更规范更有操作性,减少随意性,我所表达的意思也很清楚,只不过你固执己见不想看,相比我说完话必将遭到你的谩骂,但是骂人解决不了问题,更提高不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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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20:32:4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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