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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0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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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役法(1984版): 7 i) S0 Z, O4 |6 Q/ t
“第六十一条 按照本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S" p- K+ Y. n; P) S* Z8 W
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0 u! U; p d, @. s' G
2、《征兵工作条例》(1985版):1 I8 h( C- ? s- Z/ J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6 l$ E" t0 v2 S9 Z
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9 t: y% x3 I& p; ]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S% V8 b- `9 R/ u8 H
3、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1989年3月)
$ A$ I7 g, W C7 q; i; p) x第四十一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格检查和定兵后拒绝、逃避服现役,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由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K' k# {" E/ v2 g4 x 一、一至三年内取消招工、招生资格或经商、务工资格;
8 }* S. j& s7 S6 [/ o- E 二、属在职职工的,一至三年内不得调资、晋级或转正,直至辞退、开除;7 _; n' r2 R5 P! y4 O1 L
三、罚款。& Z Z' @: K1 J# }+ F+ U7 {5 J
罚款数额不低于当地一户义务兵家属三至五年优待金总额。
, I! Z9 _* g2 ?: k: z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0 D. ^9 M" ]/ B' z4 i2 J4 ~
[经查2010年12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该文件不在目录。]. ^" {/ Y! g- `' G, a5 h3 d
4、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1994年9月29日)5 y; ]3 y( \! A( B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由基层人民政府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年优待金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 y9 l: b- e4 e(一)有关单位和部门自当年征兵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招聘国家工作人员、招生、招工;1 V! Q( N0 h: y, U
(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q$ i; W3 S9 \) F" Y$ E6 b, T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逃离部队经教育不改的,分别情况比照前条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t6 x6 R. ^' e% e5 P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或安置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各自的职责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建议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给予主管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K C7 H5 ~. K& w$ y7 B
(一)招用或录取拒绝、逃避征集的公民的;
7 K9 ~( }* Y- f1 H0 d(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8 v E0 y; i( Z' y1 S" u
(三)干涉、阻挠适龄公民应征造成恶劣影响的;
% P& L/ [$ r'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
3 G. k ^. s% N! w因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受到处罚的单位,仍应当完成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任务。
- }2 p9 P* Z' Y5、行政处罚法(1996年)0 M, n" @! H3 C: d- d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 b8 _2 C5 o6 Z- T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6 Y, I" y* s! [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C$ Q$ n) }9 s% g4 T: j% O" H“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Y+ D) g& s+ G1 |- B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g6 P9 B3 c( T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9 K4 t j. X, d- f2 m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C, D' i- h) _( H) @' s/ r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 d6 x" X3 F' Z% B; B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1 O- `1 F4 G" Q$ l4 y4 X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 K9 Y, G" f* A S/ a8 K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4 V0 {0 {* G% Z8 ]1 O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0 C* V& A1 [7 Y1 f5 t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3 E6 ?3 W- Z4 d* }! p$ e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9 k1 ^# I- k8 j% Y) ?1 x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9 D; ]( Y& n& _6 x! V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y) }' h8 m+ c9 Z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5 B, @0 Y3 W/ `3 P4 d(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_" L, G5 u9 F(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x" g( ?& {3 A# T u0 V2 \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Y2 x# X }2 E- B9 C3 M“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G# V, e3 U# x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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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 L; } _7 Q6 ?; `: p5 n+ q9 _- \( C
二
# L2 z) w( S' k* \9 t1、兵役法(1998版):! Z3 B* U' w% U7 y7 W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8 L& e: w" N1 b/ K( ]/ r(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7 b2 k9 K) Z$ }8 h* I(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 z/ ?% [9 Y$ V" P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 c/ W0 `3 X6 ^0 \7 J$ h; y. U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1 d c& u! B) P( P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B: ?2 i, F2 F6 c9 ^" o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X5 _' q7 F8 H5 F2 ?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R2 |# L& J5 W0 z! v3 P
2、立法法(2000年版)( m* W. p# @ q2 j8 g6 N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1 s4 ]6 { l7 M6 I; B0 X“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 s9 s; j- U. r2 @" s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 w9 W/ I- `8 Q! y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L1 x* B7 E0 d, h9 e$ }0 f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H3 O4 | S0 q, }1 S" d9 Q$ w( k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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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p! K: x9 v2、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版):
5 F1 h* T: X: n“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3 v- ~2 L# B f& p: Y+ ^3 ?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 S9 r/ p6 R& S- n7 ^: I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7 D* z, `) I( x7 I# w* I
3、[来自网络]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2004〕政联字第13号)5 j# ^# D0 C. B# f
“第三十二条 经查实确属政治条件不合格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作政治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过90天。对超过期限发现的政治条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退兵后不再补换。0 G/ K! u6 g, D+ Y( ^9 w+ m
。。。。
9 ~! M8 T% u# J+ Y# G; v政治复查期间,属于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作退兵处理,部队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经教育仍拒绝服兵役的,在与其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妥后可作退兵处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拒绝服兵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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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役法(2011版):' ]( E2 y5 ?" P* `, _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4 b; ?% R! Y' m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1 k9 i( y# J& w& J(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 [! ^' ~( D4 U7 }: W, r0 n(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 _. V' x. p( C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 R# ~& K1 I7 D* C* n$ \- m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c$ [, W5 D; z' u# \" t2 R% I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8 C" P( ^! J$ D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O! G+ P% ]2 D! Y) _
立法法(2015年):
% v1 r c+ p! V, H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9 D( H, V" B5 D) l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 @- u1 b6 |) V& E9 U(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 T* L X9 f) G( i. v+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U a1 _5 m0 F4 _% z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4 ^% V7 P, K# l# y( V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2 O/ i3 I2 T% k% G- O8 n) F( c%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 j4 Q, M: B, z$ U- E, `, T# ^6 w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0 Q# l1 b5 c: I7 g, R(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D' C8 \6 @: e, L(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4 q" H: d* y% m' G' c, n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 ]& ?+ M: o! W/ u* x7 p- A# Y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 E: R' L! t+ w# X$ |; ^5 f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E/ S* I# i8 l: t2 f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5 Y* U m' V7 L! H* z& ~ 2、[摘自铜陵某街道先锋网]国防部征兵办等《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兵工作的通知》(2012年12月)
; N" U6 V$ Z& _1 u1 l“二、慎重处理拒服兵役退兵。对到部队后一时难以适应、思想出现波动不愿意服现役的新兵,部队要坚持以人为本,摸清思想底数,采取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生活关心、战友互助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做好管理教育工作,设身处地为他们排忧解难,必要时应通过征集地兵役机关和新兵家长共同做好新兵教育转化工作,不要轻易作退兵处理。。。
, B0 z( c6 u8 c. I6 ], f三、严肃退兵纪律和责任追究。。。。。对拒服兵役、患体检标准范围外疾病、潜伏性疾病或新发病造成的非责任退兵,兵役机关和部队也要分析查找原因,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和改进工作。”
( _, F5 d- k, T3 _: A3、[摘自铜陵某街道先锋网]《关于严格控制因思想原因退兵的通知》(2013年10月 参动传〔2013〕27号)
% X5 @" f2 m0 ^1 _( K“一、要高度重视因思想原因退兵问题。因思想原因退兵,主要是指新兵到部队后思想波动较大、进而不安心服役导致的拒服兵役退兵。近年来,各部队和兵役机关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新兵教育管理,严格审查把关,慎重处理因思想原因导致的退兵问题,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单位执行规定不够严格,思想教育不够到位,训练管理不够科学,导致新兵入营后思想波动大、不愿服役的人数增多,带来因思想原因退兵人数居高不下,造成部队兵员缺编,影响部队战斗力建设,在军地产生一些不良影响。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军委、总部首长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站在实现党在新形势下强军目标,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和高度集中统一,维护广大应征青年切身利益的政治高度,充分认清因思想原因退兵给部队建设、社会和家庭带来的不良影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思想原因退兵。
: @) O5 K6 \+ j二、要改进新兵教育管理。。。。要积极改进教育训练方式方法,改善新兵物质生活条件,丰富业余文化生活,体现部队革命大家庭的温暖,营造拴心留人环境,使之逐步适应部队训练生活。要坚决纠正管理方法简单粗暴、训练搞“下马威”、生活上关心爱护不够等现象,坚决杜绝打骂体罚新兵和侵占新兵利益等问题。对一时难以适应、思想出现较大波动的新兵,部队要主动靠上去做工作,必要时应通过兵役机关和家长配合做思想疏导工作,不要轻易作退兵处理,更不能为了图省事、甩包袱而诱导新兵主动打报告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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