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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27baby 发表于 2020-11-1 13:52. M1 Q+ Z( d) a) o5 _% o
呵呵,就事论事才需要最基本的是非观,414之前,怎么不见你蹦出来纠正国转联〔2012〕2号的错误?自己前 ... 5 l6 R; U1 X1 a* Z. H* N
给你说一个中央电视台播过的一个案例。上海某君在上海某车商那里订了一台三百多万的跑车,签好合同车商收到定金之后,向天津港**,车子到港卸船的时候有碰撞,天津港做了修补处理,车子发到上海,某君提车时发现车子修补过,于是拒绝提车,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判某君胜诉,说是车子不符合交付条件。车商拿到判决书后,向天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港退车,天津法院的判决是,车子虽有瑕疵,到不足以中止合同,判决不退车。同一事实,适用同一法律,上海法院判决车子有问题,不能向客户交车,天津法院判决车子问题不大,不能向港口退车。车商夹在中间,上海这边交不出去,天津那边退不回去,延迟交货,每天还要承担违约金,最终结果是,客户花了几十万元,提走了价值三百多万的跑车。按你的观念,两个法院的判决肯定有一个是错的,上海法院的判决是对的,那天津法院的判决就是错的,车子就该退回天津港。天津法院的判决是对的,那上海法院的判决就是错的,车子就该交给客户,可最终结果是两个法院都是对的,车子既交不出去,又退不回去,车商没有任何过错,最终却损失近三百万元。这是真实案例,你解读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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